伪造、变造合同获取超市“提货券”对外销售 超市员工被判刑

延边刑事律师1年前 (2025-03-25)案例分析294
超市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提货券”销售协议,通过审批拿到“提货券”后,谎称是其他单位人员低价出售,将“提货券”打折售卖给他人,侵占超市资金高达339万余元。近日,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

 超市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提货券”销售协议,通过审批拿到“提货券”后,谎称是其他单位人员低价出售,将“提货券”打折售卖给他人,侵占超市资金高达339万余元。近日,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至12月,王某任南陵某超市团购服务科科长,负责超市“提货券”的报批、制作、销售等工作。其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机关、企事业单位身份信息或者券面金额的方式,伪造、变造机关、企事业单位与超市签订的购买“提货券”销售协议,审批通过后,获取超市“提货券”。之后,再谎称是其他单位人员低价出售,将“提货券”以券面金额7.5折至9.2折不等的价格售卖给蒋某。王某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接收蒋某支付的购券款共计413.68万元,其中,王某实际交付给蒋某“提货券”券面金额共计369万余元,折扣后共收取蒋某购券款280万余元。另外收取的购券款132万余元,王某承诺给付蒋某“提货券”177万余元,因案发未能交付。王某收到蒋某支付的购券款共计413.68万元后,通过其朋友姚某账户转至超市对公账户10万元,余款403.68万元用于自己网络赌博。经核算,案涉“提货券”在超市已使用部分的合同金额为312万余元,扣除到账金额11.77万元及王某通过姚某转至超市对公账户的10万元,实际侵占超市资金290万余元,加上通过未使用的“提货券”侵占超市资金48.8万余元,王某共侵占超市资金33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任某超市团购服务科科长期间,利用其负责超市“提货券”的报批、制作、销售的职务便利,将通过伪造、变造合同等方式获取的“提货券”出卖,从中侵吞购券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有坦白、退还部分经济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某表示服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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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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