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停车场车辆被剐蹭找不到肇事者谁担责?
车停在收费停车场里被剐蹭受损,停车场监控存在盲区,找不到肇事者,那么车辆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
6月20日,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磊介绍了一起公共停车场停车被剐蹭案件。
几个月前,林先生将车辆停在一广场经营的收费停车场。几个小时后,当林先生准备开车离开时,发现自己的轿车左侧前车门及车辆后视镜受损。林先生立即找到停车场管理人员,查看停车场监控视频,发现车辆被损坏的一侧为盲区,看不到车辆具体受损经过,因此也找不到肇事者。
林先生要求停车场管理方承担损失赔偿。管理方认为,该车辆的财产损害与停车场不存在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林先生维修车辆后,多次找停车场管理方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最后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停车场管理方赔偿自己车辆维修费1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车场管理方虽否认涉案车辆的损害系在其保管车辆期间造成,称已做到监控全覆盖,在庭审中又称监控录像仅保存3个月,现无法提取监控录像,造成不能及时发现剐蹭车辆实际侵权人。由于停车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实施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对涉案车辆造成的损失1200元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最后做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陈磊介绍,我国《民法典》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记者饶俊华)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