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邻建的化粪池紧邻自家庭院,能否要求拆除?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7-19)案例分析314

 前面的邻居在自己屋前建了一座化粪池,该化粪池紧挨隔断墙、直面自己家的庭院,自己能要求拆除吗?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前面的邻居修建化粪池的行为既违反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原则,又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判决其拆除化粪池,并将原排污管道改造成通往村委会修建的标准三格式化粪池。

  张某和陈某系某村前后邻居,都有单独庭院的独栋住宅。其中,张某房屋在前,陈某房屋在后,中间有一道隔断围墙,该围墙下部0.5米高为水泥筑成,上部1.5米高为有缝隙的不锈钢栅栏。

  2023年6月,张某在距离隔断围墙30厘米处挖掘、修建双格水泥化粪池,用于收集、处理屋内卫生间排放的生活污水。后经陈某交涉,张某将其中一格拆除,仍保留了另外一格化粪池,该化粪池以砖块垒成,池壁用水泥封闭,长约1.2米、宽约1米、高约1米。该化粪池东侧预留出水管,沿隔断墙通往陈某房屋东侧的水沟。此外,在距离该化粪池东边约2米处有一附属用房,系张某家使用的传统旱厕,但该旱厕并未连接化粪池,且该旱厕与陈某房屋东部毗邻,周边卫生状况较差。

  因该化粪池修建事宜,两家未达成一致。陈某将张某诉至一审法院,主张该化粪池紧挨隔断墙、直面其家的庭院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张某拆除该化粪池。

  庭审中,张某辩称该化粪池由水泥修建,相关管道亦由水泥板和泥土掩埋,密封性较好,且其在泥土表面种植了丝瓜、豆荚等农作物,现场也没有粪便、污水气味等,不会影响到陈某的日常生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张某毗邻而居,应当本着互谅互助的方式解决纠纷。张某在自家宅基地内修建化粪池,目的是将粪便、污水收集后,经过化粪处理再排出。相对于直接通过管道将污水排往河道的方式,张某的行为有利于保护周边的生活环境。现张某修建的化粪池已使用水泥盖板及泥土进行覆盖并种植农作物,外观上并不能看出该处有化粪池,周边无粪便、污水气味溢出,且陈某并无证据证明粪便、污水可从池内浸润墙根导致墙根松动或从池壁中渗透至地下水源,对陈某的日常生活并未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陈某要求拆除化粪池的诉请不予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排污口距张某家原有的旱厕较近,而该化粪池并未连接旱厕,不符合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遂判决张某将化粪池排污口改造成通往旱厕。

  陈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本案中,张某所建化粪池与陈某庭院相隔不足2米、房屋窗户相隔不足5米。化粪池目前虽无污水、气味外溢,但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和化粪池容积的限制,其产生的污水、异味必然对陈某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且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庭院是家庭生活的重要场所,家庭聚会、用餐时常在庭院中进行,在他人庭院前方设置化粪池也不符合当地社会的一般善良风俗。此外,虽然张某辩称修建化粪池的目的在于解决卫生间排污不畅的问题,但村委会已在管道排放出口处修建了标准三格式化粪池,张某另行修建化粪池缓冲储存已无必要。因此,张某的行为既违背了农村公厕改革及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的政策导向,亦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要求。

  综上,二审法院改判张某拆除该化粪池,并将原排污管道改造成通往村委会修建的标准三格式化粪池。

  (顾建兵 吴振宇)

  ■法官说法■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这两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规则。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并非绝对的,权利人行使所有权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法律规定了相邻关系,以尽可能确保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维护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实践中,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除了依据法律规定外,还可以参照当地的善良风俗习惯,以更好地解决纠纷。

  本案中,张某虽然有权在自家宅基地内修建附属设施,但其在紧挨隔断墙、直面陈某庭院的地方设置化粪池,既违反了新农村公厕改造的政策性要求,又会对陈某的日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在违反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原则要求的同时,亦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法院终审判决张某拆除该化粪池,并判令其将原排污管道改造成通往村委会修建的标准三格式化粪池。该判决较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和谐等理念。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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