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帮“捞人”为由骗取钱财 犯诈骗罪获刑十一年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2-28)案例分析291

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花钱捞人”的诈骗案,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依法追缴没收被告人杜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8万元。

  经查明,2019年12月底,被害人李某找到杜某请其帮忙将涉嫌刑事犯罪的丈夫宋某从看守所释放出来,杜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的情况下,仍承诺为宋某办理取保候审,声称需要费用60万元,如果事情没办成钱可以退回。2020年1月,杜某以请领导吃饭、“捞人”的活动经费、节日送礼为由,先后向李某索要了38万元。

  2020年2月,被害人邱某听闻李某找杜某帮忙“捞人”,也找杜某帮忙将其涉嫌刑事犯罪的丈夫吴某“捞出来”,杜某提出“捞出”宋某和吴某的费用需要200万元至300万元,让邱某先支付一半的费用,事情若办不成,钱可退回。2020年3月,邱某转账80万元用于让杜某“捞人”。杜某收到钱后,将大部分钱款用于个人还贷和日常开销。2020年5月,在“捞人”一事无结果的情况下,邱某和李某多次要求杜某退钱,但杜某表示可以继续操办,让她们等结果,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本案被害人李某、邱某意图通过不法手段,使其因涉嫌犯罪而被羁押的亲属免于刑事处罚,故其被骗取的财物应予收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燕秀 胡仕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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