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肉毒素 被告人因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判刑
近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依法宣判,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禁止被告人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美容行业经营活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潘某分14次从卖家处购进116瓶肉毒毒素,除部分自用外,另向美容客户售卖注射使用,从中获利3000元。被告人潘某销售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医疗用毒性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鉴于被告人潘某的行为未给客户造成不良后果,且其具有自首、全部退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潘某表示服判。
药品卫生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极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药品管理的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青县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同时适用“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被告人从事相关行业,对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预防犯罪分子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再实施犯罪,起到良好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青县法院将不断加大犯罪打击力度,为建设平安青县、幸福青县贡献应有之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