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解雇 公司应否支付赔偿金?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5-08)案例分析314

云南法制报记者 吴怡

近日,省高院与省人社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12起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这些争议案件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企业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本报选择其中3个刊登。

案例一 培训学校未提交处罚扣款证据返还被处罚工资

【案情】 朱某于2018年2月入职某培训学校工作,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朱某从事培训教师岗位,但其中没有“处罚扣款”的内容。2022年3月至4月期间,因朱某未参加周例会、未参加早间集合、未晚间坐班以及宿舍检查不合格等问题,某培训学校先后4次发布处罚通报,依据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对朱某分别处罚100元、400元、660元、120元。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培训学校返还被处罚扣款的工资1280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培训学校返还朱某被处罚扣款工资128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培训学校是否可以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实施处罚扣款。

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或者以双方通过合意方式在劳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对劳动者减发工资。本案中,某培训学校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朱某实施处罚扣款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的证据,也未提交证明双方对处罚扣款进行明确约定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培训学校返还朱某1280元扣款。

用人单位具有自主经营权,可以基于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员工的岗位、工作内容、待遇进行合理调整,但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经营权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行使。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等。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案例二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网络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 2022年2月,周某与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订立了《网络主播销售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年2月起至2023年2月止,合同对周某的工资待遇及发放、工作安排、竞业限制均做了约定。周某直播地点由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安排,周某直播的场地、设备以及销售的产品均由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提供。2022年5月,因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在省外开展业务,组织包括周某在内的多名网络主播前往参加,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周某不幸遇难。周某父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周某与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在2022年2月至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确认周某与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在2022年2月至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是网络主播与网络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周某生前与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订立《网络主播销售服务合同》,包含工作内容、直播平台、工资待遇及发放、工作安排、工作时间、竞业限制等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特征,期间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对周某的日常工作进行了深度用工管理。双方关系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故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周某与某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在2022年2月至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新就业形态下,网络平台用工发挥着传统就业形态难以替代的作用,随着网红经济迅猛发展,网络主播与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的关系呈现多样性。认定网络主播与网络主播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以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名称及形式来简单判断,而应紧紧围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内容,着重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性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性”特征,实质判断双方法律关系。

案例三 违反规章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案情】 周某某与某茶业公司于2022年7月7日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周某某)应当保守甲方(某茶业公司)的商业秘密。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周某某在工作中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向案外人肖某某提供产品加工信息及产量信息,并通过肖某某散布出去。2023年6月6日,某茶业公司以周某某违反了公司《保密规定》和《员工手册》中保密义务的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周某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周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茶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4735.08元。仲裁裁决驳回周某某的仲裁请求,周某某向法院起诉,提出与仲裁相同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某茶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周某某存在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案证据显示,周某某与案外人肖某某讨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系某茶业公司并未对外公布的产量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周某某作为公司工程质量技术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员,向他人透露产品加工信息,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义务的约定和公司《保密规定》《员工手册》中关于员工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的规定。而上述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某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某茶业公司解除与周某某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需向周某某支付赔偿金。故判决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涵盖了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往往具有独特的价值,并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在于维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及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定义务。如劳动者违反约定和规定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单位利益受损的,应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案中,保密内容已列入单位的规章制度,周某某泄露的数据信息系某茶业公司并未对外公布的产量信息,一旦被泄露将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和长远发展,对某茶业公司造成较大的利益损失,应认定周某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故用人单位某茶业公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向劳动者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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