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产赠与子女托付养老 却被子女出售?法院这样判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5-08)案例分析520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今天最高法发布的一起提级管辖典型案例是房屋转让托付养老纠纷案。当前,“以房养老”成了不少人养老的保障方式,老年人将名下房屋转让给子女或亲属,通过房产置换赡养。但是,如果子女获赠房屋后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子女去世后家庭结构发生变化,老年人的权益又如何保障,应当如何维权呢?来看这起典型…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今天最高法发布的一起提级管辖典型案例是房屋转让托付养老纠纷案。当前,“以房养老”成了不少人养老的保障方式,老年人将名下房屋转让给子女或亲属,通过房产置换赡养。但是,如果子女获赠房屋后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子女去世后家庭结构发生变化,老年人的权益又如何保障,应当如何维权呢?来看这起典型案例的详细内容。

2021年2月,张某与女儿秦某签订《承诺书》,载明:“母亲张某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案涉房屋,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赠送给女儿秦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赠与住房内永久性居住的权利。受赠人女儿秦某郑重承诺:在接受赠与后即承担起对母亲张某生老病死的赡养与善待义务,张某在此住房内永久居住……”。张某、秦某作为承诺方均签名按印。2021年3月,张某与秦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张某将案涉房屋赠与秦某,并于同日将案涉房屋过户至秦某名下,未办理居住权登记。

然而,两个月后,秦某与案外人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朱某。后因本案所涉产权纠纷,案涉房屋被法院保全查封,无法办理网签及后续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朱某遂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秦某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秦某返还朱某定金、给付朱某违约金及居间服务费损失,判决已生效。

张某主张本案系附义务的赠与,秦某需履行赡养义务以及保障张某在案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益,秦某未对张某履行赡养义务且将案涉房屋出售,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案涉房屋的赠与,秦某返还张某案涉房屋并配合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提级管辖情况:该案最初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院在审理中经检索发现,全国法院和北京辖区内各基层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附义务赠与合同变更、撤销的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一致,存在不同裁判标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随着人口老龄趋势加大,养老纠纷逐步增多,统一此类案件裁判尺度有利于推动涉房屋转让托付养老类纠纷的有效解决,有必要由上级人民法院予以提级管辖,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提级管辖的相关规定情形,于2023年3月29日裁定提级审理该案。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案涉《承诺书》与《赠与合同》的关系如何认定?二是张某主张撤销案涉赠与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争议焦点一,张某与秦某签订的保留居住权益赠与的《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秦某与张某另行签订的《赠与合同》在形式上为制式合同,结合其签订时间,应属配合房屋过户所为的法律行为,不能以此否定《承诺书》的约定内容,二人之间就案涉房屋赠与的真实意思及权利义务关系仍应以《承诺书》约定为准。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前述争议焦点的论述,张某对案涉房屋的赠与应系附义务的赠与,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所附义务为秦某对张某尽到赡养义务,并确保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而秦某在接受案涉房屋赠与及办理过户后不久,即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案涉房屋,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故张某主张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当前在“以房养老”作为重要养老方式的背景下,“涉房屋转让托付养老类”案件不断增多,尤其是父母对子女保留房屋居住权的赠与合同纠纷最为典型。此类纠纷往往涉及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变更、撤销的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如果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将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影响家庭和谐。该案通过提级审理,明确保留房屋居住权赠与合同纠纷作为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变更、撤销的法律适用规则,即当事人先签订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后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又签订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的内容与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赠与部分的内容相同,当事人主张附义务赠与合同未变更,仍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赠与合同约定赠与人将房屋赠与受赠人,赠与人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直至去世,受赠人接受赠与办理过户后,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房屋,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裁判生效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具有较强典型性,对于北京市辖区内大量类似纠纷具有指导意义,遂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纳入北京法院系统参阅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认真研究讨论后,确定该案作为北京法院第三十批参阅案例,并向辖区各法院公布了上述裁判规则,统一了辖区法院关于保留房屋居住权赠与合同案件的裁判尺度,对全市法院办理类似案件形成有效指导和重要参考,树立了依法保障“老有所居、老有所养”的鲜明价值导向。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ncda.com/?id=168

分享给朋友:

“将房产赠与子女托付养老 却被子女出售?法院这样判” 的相关文章

当“串串房”避无可避,租房人该如何维权?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张萌近期,多地出现的“串串房”乱象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由于住房需求高涨,一些民房摇身一变成为房租翻倍的精装公寓,看似精致,实则“有毒”。精美装修、家具崭新、价格低廉的出租公寓背后,隐藏的可能是甲醛等有害物质超标的“有毒”房,这样的房屋被称为“串串房”。炒房客以低价收购旧房子或者毛…

空调外机安装在公共区域 业主被邻居起诉扰民 法院判决:移机!

因为空调外机的安装位置,四川峨眉山市一小区业主徐女士被邻居起诉到了法院。徐女士称,其客厅空调风管机外机安装时征得物业和邻居同意,且小区很多空调外机都安装在同一位置。 而邻居段女士却认为,徐女士放置空调外机的位置系公共部位,并非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外机位,当初没想到会对自家产生影响,所以未反对安装。但入…

“隔空猥亵”后传播视频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该院受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隔空猥亵”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案,判决全额支持受害未成年人的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承办此案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崔璐紧攥着判决书,长舒了口气。2023年8月,北京的一位母亲偶然发现,13岁的女儿周甜…

盲目应聘落入“客服”陷阱 一毕业生因帮助犯罪获刑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郑雯 陈航日前,毕业不久且想找兼职的林某,在QQ群看到一条“招聘兼职日结300元~500元”的信息,便把对方加为好友。对方自称是电商客服,兼职的工作内容是需要林某提供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林某需要登录QQ与“客服”语音通话,并开启免提功能;另一部,林某用于拨打“客服”提供…

“在羽毛球馆打球被流浪猫绊倒摔伤”案再审改判:投喂者担责两成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魏其濛备受关注的“上海一男子打羽毛球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被判赔24万元”的案件已获再审改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日前再审原审原告吴某某与原审被告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用品公司”)、肖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并于7月下旬判决撤销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