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电脑远程操控窃取原公司游戏点券 两人获刑罚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洪某、张某因盗取“他人”游戏账号点券构成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2年2月,洪某从被害单位衢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同年4月20日,洪某通过该公司内…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洪某、张某因盗取“他人”游戏账号点券构成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2年2月,洪某从被害单位衢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同年4月20日,洪某通过该公司内部远程操控软件,对该公司一部电脑进行远程操控,盗取该公司某知名游戏账户内506000点券(经认定价格为624元)。同年5月14日,洪某伙同张某盗取该公司某知名游戏账户内17500286点券(经认定价格为24544元)。其中,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洪某登录该公司某知名游戏账户盗取点券,张某登录自己及洪某的某知名游戏账户配合接收点券,盗取的点券由张某变卖,并支付洪某3000元。同年9月15日、16日,洪某、张某分别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二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张某因对原工作单位心存不满,为泄愤报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综合两被告人归案后的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有别于盗窃犯罪案件中的“一般”财物,游戏点券属于无体物,具有虚拟性,但因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具有可交易性和可支配性,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犯罪客体的主要特征。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戴迅 胡适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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