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收购10株金豆 判刑3年并处罚金

延边刑事律师1年前 (2025-03-26)案例分析277
近日,莆田荔城法院审结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某以购买碳汇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既充分考虑了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又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方式。2023年,陈某某在明知金豆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多次在莆田市荔城区山上非法挖…

近日,莆田荔城法院审结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某以购买碳汇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既充分考虑了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又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方式。

2023年,陈某某在明知金豆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多次在莆田市荔城区山上非法挖掘金豆9株,并将挖出的金豆带回自己家中种植。同年10月20日,陈某某通过网购平台非法购买金豆一株。

经鉴定,上述植物价值合计1500元。经自然资源局测算,本案损失的碳汇量折44.5千克二氧化碳当量。

案件审理期间,陈某某主动交纳1500元,认购15000kg的碳汇量。

“与‘补种复绿’等直接修复生态方式不同,‘认购碳汇’是允许责任人认购与碳汇损失相当的碳汇量,替代性修复生态的措施。”经办法官曾荣汉说,“认购资金将专项用于碳汇林项目建设,补偿受损生态资源,有效避免责任人因修复能力不足,造成修复效果不佳的问题。我们在办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时,对自愿认购生态司法碳汇的被告人,依照认购证明书,将认购碳汇行为视为修复生态的方式,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最后,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共计十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判处陈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下一下,荔城法院将充分发挥环境司法审判职能,完善“司法+碳汇”工作机制,以实际行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引导生态环境“破坏者”成为“修复者”,提升环境司法专业化水平。 

       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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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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