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钱给好友要其提前偿还未来利息?

延边刑事律师3年前 (2024-02-15)案例分析557
生活中找朋友借钱约定利息是最平常不过的事,但是,未来的利息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吗?近日,汨罗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陈某与费某系好友,费某于2016年向陈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借款后,费某归还部分利息。2022年1月25日,费某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同时还向原告出具了一张约定自2020年至20…

生活中找朋友借钱约定利息是最平常不过的事,但是,未来的利息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吗?近日,汨罗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

陈某与费某系好友,费某于2016年向陈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借款后,费某归还部分利息。2022年1月25日,费某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同时还向原告出具了一张约定自2020年至2023年20000元利息的欠条。而后,费某向陈某还款共计10000元,因急需用钱,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息。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费某之间成立借贷关系,费某应按照约定向陈某清偿欠款。双方重新出具借条的行为视为对之前的本息进行结算,应自出具借条的次日起重新计算利息。费某于2023年1月出具的利息欠条20000元中,包括了2023年一整年的部分利息,而该部分利息尚未实际发生,目前不能确定被告清偿欠款的时间及所欠利息数额,不能要求被告对不确定是否会发生的利息提前清偿,故法院对于2023年中尚未产生的利息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费某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8%自2022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经归还的10000元利息予以冲抵。

法官提示:利息的偿还数额,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当本金清偿完毕时,利息也就不再继续计算。本案中费某虽然拖欠陈某欠款数年,但未来的清偿日期无法预料,但只要双方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利息就应当计算到被告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利随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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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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