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17张银行卡 获刑二年三个月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份至2021年4月期间,黄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明知上线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以及收购的13张银行卡,出租给上线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黄某从中获利6万余元,17张银行卡共计接收资金1758万余元,关联多起被电信诈骗案。案发后,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应予追缴,上缴国库。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