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魏某与某医院人事争议案

延边刑事律师3个月前 (08-03)案例分析105
【基本案情】 魏某在某医院工作期间,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在某大学进修呼吸病学取得结业证、2015年3月至5月在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纤支镜专业进修学习。进修期间,某医院为魏某垫付培训费(含差旅费)。2016年5月23日,某医院与魏某就其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签订《某医院研究生学历教育学习合同书…

【基本案情】
  魏某在某医院工作期间,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在某大学进修呼吸病学取得结业证、2015年3月至5月在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纤支镜专业进修学习。进修期间,某医院为魏某垫付培训费(含差旅费)。2016年5月23日,某医院与魏某就其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签订《某医院研究生学历教育学习合同书》,约定:就读期间,某医院依照国家和医院的有关政策、规定发给魏某工资和其他福利。魏某完成学历教育后必须按时回某医院工作,服务期未满提出工作调动或者辞职,必须全额赔偿某医院奖励的学费和就读期间医院发放的工资,并5倍赔偿就读期间医院发放的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如因其工作调动或者辞职,给某医院工作造成困难或者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某医院保留追究法律责任和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
  2016年6月,魏某被某医学院录取为研究生,同年9月入学读研,入学后一直未回某医院工作。某医院向魏某支付工资、奖金,并缴纳五险一金。2017年9月,魏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提前解除人事聘用合同。某医院、魏某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魏某诉请某医院赔偿延迟办理解聘手续导致的损失等。某医院诉请魏某赔偿发放奖金的5倍,返还工资、五险一金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魏某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工作人员基于自身提高学历需要参加研究生学习,经协商一致后,事业单位准许其深造,更侧重于满足个人需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魏某被某医学院录取为全日制研究生时,其可以选择辞职攻读研究生或者与某医院订立合同(即在读期间享受工资、福利待遇,承诺毕业返岗为单位服务)。魏某选择了后者。某医院给予魏某相关待遇,使其在没有生活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深造学习,目的是在其学习后继续为单位工作。魏某提前要求解除合同导致某医院愿望落空、造成损失,不利于单位的有序发展,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合同约定的赔偿5倍奖金的数额过高,基于兼顾事业单位有序发展和人才合理流动的考量,审理法院酌情将奖金的赔偿倍数调整为3倍,魏某无偿取得的其他费用及五险一金应当全额返还。
  【典型意义】
  事业单位支持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是事业单位优化人才结构、提升专业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本投资。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出辞职系违约行为,背离事业单位人才培养的初衷,不利于事业单位发展,应依法予以规制。本案中,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工作人员有关全日制学历教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的主张,依法支持事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依约承担返还工资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赔偿3倍奖金等违约责任的主张,有利于事业单位提升队伍专业素养、释放创新活力。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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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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