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为事业单位提供劳动的,可以作为酌减其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责任的因素——某学院与杨某、某大学、某公司人事争议案

延边刑事律师2个月前 (08-03)案例分析73
     【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学院工作期间,于2019年7月至2023年6月在某大学读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某学院与杨某签订《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培养服务协议书》,约定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杨某取得学历学位后全额报销各项学习费用;杨某学习期间不得申请调离,积极协助某学院…

     【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学院工作期间,于2019年7月至2023年6月在某大学读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某学院与杨某签订《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培养服务协议书》,约定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杨某取得学历学位后全额报销各项学习费用;杨某学习期间不得申请调离,积极协助某学院共同申报科研项目,服务年限不少于8年;如杨某违约,应按已发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总额的1.5倍支付违约金,退还某学院为杨某支付的所有学习费用。
  杨某读博期间,某学院向杨某发放工资、福利待遇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合计677252.21元,报销交通费用2220元。杨某自行缴纳学费40000元,住宿费5880元。杨某读博期间负责或者参与某学院开展的科研项目,发表的多篇论文中参与机构均包括某学院,参与了两项发明专利,并由某学院申请发明专利。
  杨某博士毕业后未返回工作岗位,分别于2023年7月31日、12月18日、2024年2月27日向某学院主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递交了辞职申请。2023年8月,杨某入职某大学担任教职人员。2024年3月,杨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尚未入职工作。某学院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因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杨某返还各项费用、支付违约金、某大学及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培养服务协议书》有关违反服务期则返还脱产培训期间发放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约定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范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杨某分别于2023年7月31日、12月18日、2024年2月27日向某学院主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申请离职,某学院对杨某2023年7月31日的离职申请未予准许,杨某在第一次申请满6个月后,即2024年2月27日再次申请离职时,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故杨某、某学院之间的人事关系于2024年2月27日解除。杨某在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后违反约定的离职行为构成违约,给某学院造成了损失。杨某学习期间报销的交通费2220元,依约应予退还。虑及杨某读博期间仍然参与完成了某学院多项科研课题及发明专利,可以认定此期间为某学院提供了部分劳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综合考虑杨某的服务期限、违约程度,某学院向杨某提供的工作待遇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按照杨某读博期间,某学院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总额的70%酌情认定违约金为474076.5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大学自2023年8月起招用杨某担任教职人员,此时杨某尚未与某学院解除人事关系,对于某学院的损失,某大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某与某公司虽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且合同签订时,杨某已与某学院解除人事关系,故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人才是事业发展的第一资源,诚信是人才立身的根本基石。支持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有利于事业单位优化人才结构、提升队伍专业能力。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更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恪守的职业操守与行为准则。工作人员自愿签订协议,承诺学成返岗,其在享有获得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承担履约义务,一旦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学习期间,工作人员为事业单位提供劳动的,可以作为酌减其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责任的因素。事业单位招用与其他事业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给其他事业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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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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