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网络相亲被骗财,婚介平台需担责吗?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5-02-10)案例分析366
通过网络平台相亲遭对方诈骗钱财,婚介平台仅有对方手机号、QQ号,无法查实对方真实身份信息导致损失无法追回,婚介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婚介平台疏于审核和管理信息是导致客户被诈骗财产的原因之一,判决婚介平台赔偿损失40571元。…

通过网络平台相亲遭对方诈骗钱财,婚介平台仅有对方手机号、QQ号,无法查实对方真实身份信息导致损失无法追回,婚介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婚介平台疏于审核和管理信息是导致客户被诈骗财产的原因之一,判决婚介平台赔偿损失40571元。

2022年7月,黄某与某传媒公司经营的婚介所签订婚介服务协议,约定黄某交纳会员费998元,由婚介所为其安排线下相亲3次。婚介所同时指导黄某注册使用该婚介所的线上相亲软件。

黄某使用软件期间,一男性用户添加其为好友,并向其索要QQ号,两人转至QQ平台聊天。该男子自称从事期货交易,有内部信息,让黄某用其账号体验,并提供网址链接及账号、密码。黄某看到对方充值100万元快速获利4万余元后心动,在对方的指导下注册账号,先后充值811420元,后黄某发现无法取出充值款,遂报警。

警方调取该男子在线相亲软件的注册信息后,发现该用户注册使用的手机号为虚拟号,QQ身份信息为虚构,无法查找核实其真实身份。黄某遂起诉要求某传媒公司赔偿其损失。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传媒公司介绍线下会员使用线上相亲软件进行交友并获得收益,黄某和该男子均向某传媒公司交纳会员服务费,某传媒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提供者,具有如实告知、查验身份和网络安全保护的义务。该男子注册所用手机号并无有效注册信息,某传媒公司未切实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在提供婚恋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疏漏,给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造成阻碍,损害了黄某的信赖利益。法院综合考虑黄某损失和某传媒公司过错程度,酌定判令某传媒公司赔偿黄某损失的5%即40571元。

一审判决后,某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陈宏军 张凌 王常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婚恋中介服务平台服务的对象是双方用户,用户在支付相应服务费的情况下,有理由对平台寄予更高程度的信赖和期待,因而婚恋中介服务平台对于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审核义务应高于一般社交网站。婚介信息作为个人重要信息,平台一旦疏于审核和管理,容易导致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借助用户对平台的信赖而实施诈骗行为,故网络婚恋中介服务平台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本案中,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接受防诈骗宣传后仍然放松警惕、贪图利益致自身财产受损,其应负主要责任。某传媒公司在信息审核和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疏漏和过错,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同时,也要提醒广大网络平台用户,在交友过程中提高警惕,辨明身份,谨防受骗。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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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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