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轮胎货不对板 法院:退一赔三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6-19)案例分析185

云南法制报讯(记者 魏晓露 通讯员 宋桓宇)如今,网络购物已成为群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一些不法商家却利用消费者的信任,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产生网购纠纷。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2023年3月,纪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向黄某购买精选3000公里左右、无鼓包和漏气问题的米其林轮胎4条,支付货款4600元。纪某收到货以后到米其林专业店里验货,技术人员告知4条轮胎均有1至2处修补。纪某随即联系黄某要求退款,黄某以签收时间太久为由拒绝退款。纪某认为黄某销售的轮胎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以次充好,已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黄某退还货款4600元,并承担三倍赔偿13800元,共计18400元。

该案中,被告黄某向原告纪某交付的二手轮胎未达到其承诺的质量要求,亦未向原告明确告知商品质量可能存在的问题,且被告未到庭抗辩,未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法院结合原告的陈述及现有证据,认为被告具有未进行如实陈述致使消费者因不明真相而信赖消费的欺诈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货款4600元及承担三倍赔偿损失1380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构成欺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法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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