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游某龙等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从宽处理自愿补偿被骗人员损失的“两卡”犯罪人员

延边刑事律师2个月前 (02-28)案例分析55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被告人游某龙等9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对方提供银行卡、手机及银行卡支付密码等,通过绑定或激活POS机等方式帮助转移资金,共查明诈骗资金410万余元,涉及被害人80名。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龙等9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游某龙等人分别有自首、坦白等情节,均认罪认罚,其中游某龙等5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由于诈骗分子未到案,赃款无法追回,游某龙等7人还主动向对应的被骗人员补偿了部分经济损失。游某龙等3人系初犯,悔罪表现较好,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结果,结合被告人自愿对被害人损失补偿比例的高低,依法判处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至三个月拘役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游某龙等3人宣告缓刑。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同时全力为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在刑事审判全流程、各环节持续追赃挽损。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等“两卡”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帮助,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常见行为类型,也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顺利得逞的重要环节。本案审理过程中,部分被告人在全额退出违法所得之后,还自愿补偿30多名被骗人员52万余元,挽损率达50%,被骗人员出具了谅解书,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相关被告人从宽处罚。本案审理切实做到了全链条覆盖、多渠道深挖,最大限度挽回被骗群众经济损失,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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