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10天财务经理疏忽大意被骗85.8万元法院判决其应向公司赔偿12.87万元
中工网讯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赖志凯 通讯员毛希彤 孙青)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兼出纳李丽萍(化名)入职第10天遭遇了电信诈骗,在与公司领导的办公室面对面的情况下,既未找领导当面核实,亦未通过微信或电话核实情况,甚至还在未按公司以往对外付款程序进行审批的情况下,违规操作转账导致公司损失85.8万元。该案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李丽萍向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12.87万元。李丽萍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意识到被骗后,李丽萍立即向公司汇报了情况,并于当日持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作出立案决定书,对李丽萍被诈骗一事立案侦查。事发两年后,上述案件仍未被侦破,公司被诈骗的85.8万元巨款未被追回。为挽回损失,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李丽萍向公司赔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丽萍就公司被诈骗85.8万元一事存在重大过失,并裁决李丽萍向公司赔偿12.87万元。李丽萍和公司均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双方均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予以相应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李丽萍的过错程度和收入水平,以及公司的财务岗位设置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等情况,认定李丽萍应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赔偿责任,并酌情判决李丽萍向公司赔偿12.87万元。
李丽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