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炒信”却遭遇反悔,法院:这样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9-03)案例分析258

随着网购的日益普及,“刷单”俨然成为一大网络“增收产业”。然而约定好的“刷单”却没有如期获得报酬,这样的报酬和已经支付的购物款能否要回?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为淘宝店铺“刷单”,却在交易中遭遇实际支付的货款未退还的纠纷。法院经审理认定“刷单炒信”合同无效,并驳回了“刷单人”黄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罗先生经营了几家淘宝店铺,为了增加店铺曝光率,提高交易量,罗先生与黄女士约定“刷单炒信”。黄女士在网络上操作购买货物,并支付款项,而店铺不发货并将支付款项返还给黄女士。同时,罗先生定期向黄女士支付报酬。黄女士同时还邀请亲人、朋友为“下单”为罗先生的多家店铺“炒信”。此种交易模式进行了半年后,双方发生了纠纷。

  黄女士称罗先生尚有28余万元货款本金未退还,便一纸诉状将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返还。罗先生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足额货款,黄女士遗漏了许多交易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与罗先生之间属于虚假交易,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淘宝平台的管理制度,同时也导致消费者难以获得真实有效的销售信息,因此,刷单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认定为无效。此外,黄女士虽然主张自己为罗先生垫付了费用,属于一种不法给付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黄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黄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2024年7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了禁止商家“刷单炒信”行为。“刷单炒信”是基于虚假交易获得收益的不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造成不良的网络竞争环境,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

  为“炒信”而签订的“刷单”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市场秩序,应属无效合同。对此遭受的所谓“支付货款损失”“报酬”都将视为真正的消费行为,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因此,诚信不仅是对相约双方的兑现承诺,更是对社会的一种守信;以牺牲他人利益、公共利益赚取的“不诚信”钱款也将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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