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刑事律师】迫使商户“二选一”构成限定交易 ——谭某与某农产品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延边刑事律师2个月前 (09-14)案例分析72
迫使商户“二选一”构成限定交易 ——谭某与某农产品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农产品公司是某甲物流园的运营公司。2017年12月,谭某入驻某甲物流园从事蔬菜批发。谭某与某农产品公司签订的20年期《档位租赁合同》(简称涉案合同)中约定谭某只能在某甲物流园经营,如果谭某在某农产品公…

迫使商户“二选一”构成限定交易

  ——谭某与某农产品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农产品公司是某甲物流园的运营公司。2017年12月,谭某入驻某甲物流园从事蔬菜批发。谭某与某农产品公司签订的20年期《档位租赁合同》(简称涉案合同)中约定谭某只能在某甲物流园经营,如果谭某在某农产品公司竞争对手的市场开展经营,某农产品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档位。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某农产品公司以谭某同时在某乙市场经营为由,将谭某的交易服务费提高至原收费标准的三倍,并称谭某不能同时在某乙市场经营,只能“二选一”。谭某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某农产品公司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请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某农产品公司辩称,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未实施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农产品公司在某市蔬菜批发档位租赁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实施了差别待遇行为和限定交易行为,判决某农产品公司向谭某赔偿超额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损失408195元、经营损失10万元及律师费6.2万元。某农产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垄断行为直接指向某农产品公司为谭某提供的蔬菜批发档位租赁服务,考虑到农产品销售地批发环节的特定品类规模效应、法定分区管理制度、商户经营品类单一性等行业特性,蔬菜批发服务与其他品类农产品批发服务或农产品综合市场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区隔,故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蔬菜批发档位租赁服务市场。综合考量蔬菜保鲜期短、运输损耗高的物理特性以及地方“菜篮子”工程规划的地域属性等因素,构成跨区域替代的现实障碍,故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某市。结合某甲物流园承担某市90%的蔬菜供应、某农产品公司在较长时间内对入驻商户设置严格交易条件,蔬菜批发商对某农产品公司的高度依赖以及某甲物流园的经营规模远超某乙市场等,足以认定某农产品公司在某市蔬菜批发档位租赁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某农产品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涉案合同条款锁定入驻商户,禁止入驻商户同时在某乙市场经营,并以三倍交易服务费作为惩罚性措施,迫使谭某必须“二选一”、放弃在某乙市场经营,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定交易行为。某农产品公司向谭某额外收取超出其他蔬菜批发商两倍的交易服务费,系以此作为惩罚性措施迫使谭某接受排他性交易安排、放弃在某乙市场经营,从而实现限定交易的目的,该行为不应割裂开来单独认定为差别待遇行为。谭某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谭某额外承担的交易服务费)和可得利益损失(谭某因被诉垄断行为所致交易量下降的损失),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整体并无不当。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细化了涉农产品销售地批发环节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考量因素,同时明确了以惩罚性差别待遇逼迫商户“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行为,以及以差别待遇为手段实施限定交易行为的损失计算。本案对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破除农产品流通环节市场壁垒、维护农产品批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居民“菜篮子”稳定供应具有积极意义。

  【案号】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1知民初607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知民终777号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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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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