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刑事律师】品牌共享充电宝被私贴按摩服务广告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清除广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受害公司损失

延边刑事律师2个月前 (09-04)案例分析87
租借的共享充电宝上竟被张贴了各种广告,不少消费者曾遇到过这种情况。这种附着在流动共享设备上的小广告如同“移动牛皮癣”,不仅干扰正常使用,还可能损害品牌商誉、扰乱市场秩序。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在共享设备上私贴广告的被告清除广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受害公司各类损失…

租借的共享充电宝上竟被张贴了各种广告,不少消费者曾遇到过这种情况。这种附着在流动共享设备上的小广告如同“移动牛皮癣”,不仅干扰正常使用,还可能损害品牌商誉、扰乱市场秩序。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在共享设备上私贴广告的被告清除广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受害公司各类损失100万元。

  甲公司是某品牌共享充电宝的经营方。在甲公司的长期运营下,该品牌共享充电宝稳居全国行业综合数据前列,在市场和消费者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与良好商誉。

  2025年11月起,甲公司在多个城市发现,大量自家共享充电宝被私自张贴上门按摩广告。这些广告印有“在线挑选高颜值技师”“上门按摩”“同城按摩”等字样,并搭配突出显示颜值、身材的年轻女子图片,完全覆盖了设备原有正规招商二维码。扫描按摩广告二维码后,会跳转至乙公司运营的微信服务号,再进一步跳转至丙公司运营的小程序,进而显示预约上门按摩服务界面。

  另查明,在某社交网络平台,有网友发布张贴有上述按摩广告的某品牌充电宝图片,并发表“某品牌充电宝还接这种广告吗?这么恶心……”等评价言论。某两家媒体于2024年发布过市民、记者在案涉小程序预约上门按摩服务但遭遇涉黄按摩暗示的新闻报道。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其设备资源投放低俗广告,严重影响企业商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清除广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乙公司、丙公司辩称,案涉广告未造成甲公司商誉受损、用户流失等损害后果,请求驳回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某品牌充电宝上张贴案涉广告,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案涉广告张贴在某品牌充电宝上,容易导致充电宝消费者误认为案涉广告与甲公司有关,降低对某品牌充电宝、某品牌的好感度及信任度,从而降低某品牌充电宝的竞争优势,侵害了甲公司享有的某品牌充电宝的商誉及经授权享有的某品牌商誉。案涉广告覆盖了原有招商广告,潜在客户无法看到招商加盟广告,导致甲公司相关交易机会流失,剥夺了甲公司对广告收费的议价权及收费权,造成甲公司经营广告的损失。

  被诉私贴广告行为无偿占用了甲公司投入巨大成本建立的市场渠道与设备网络,以近乎零成本的方式获取流量与交易机会,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该行为不仅是对特定广告位的侵占,更剥夺了其他合法广告商通过提价、提升服务质量等方式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无法在租借前就知晓其将要租借的充电宝是否张贴有案涉广告,且因案涉广告的投放无序、随机,消费者无法主动选择避开张贴有案涉广告的充电宝,案涉广告的内容也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不良使用体验,故被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共享充电宝作为共享设备,依附于城市共同空间存在,服务不特定公众。被诉行为规避了户外广告审批监管制度,脱离了市场监管、市容管理的规制体系,冲击了规范化的城市公共治理秩序,还可能对未成年人等群体的价值观产生不良导向,破坏了城市文明环境与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合考虑案涉共享充电宝品牌知名度、两被告侵权情节及原告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后,法院判决乙公司、丙公司立即停止在某品牌共享充电宝上张贴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广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0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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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裁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规制擅自在共享设备上张贴“牛皮癣”广告的行为,依法维护了共享充电宝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广告营销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遏制新型“牛皮癣”广告乱象、净化城市公共空间环境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有效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新形势新要求,护航新业态健康可持续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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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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