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于查扣的“三无”船舶应履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某局不履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某局将其在执法过程中查获的八艘“三无”船舶集中停泊在某水域。由于船舶长期搁置缺乏维护监管,船舶机舱内油污遍地、随时可能泄漏污染水体,无关人员随意上船垂钓、随处可见烟头等可燃物品,对周边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威胁。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并在某局限期未完成整改的情况下,提…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某局将其在执法过程中查获的八艘“三无”船舶集中停泊在某水域。由于船舶长期搁置缺乏维护监管,船舶机舱内油污遍地、随时可能泄漏污染水体,无关人员随意上船垂钓、随处可见烟头等可燃物品,对周边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威胁。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并在某局限期未完成整改的情况下,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局负有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责任,在其将查获的八艘“三无”采砂船集中停泊在某水域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对船舶进行处置和监督管理,避免船舶长时间停航对水域造成污染等风险。该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依法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停泊船舶未处置完毕,水域环境污染隐患未完全消除,故判决某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某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继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督促某主管部门依法整改,某局迅速成立工作专班,对案涉船舶采取拆解等处置方式,有力杜绝了环境污染隐患。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行政机关未履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监管职责引发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发水域,既属当地居民饮用水水源地,也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和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具备生态、民生、文旅等多重价值。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预防为主,依法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强化船舶污染防治,及时消除船舶油污泄漏及安全隐患。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协同各方建立健全常态化执法机制,加强船舶污染源头预防,及时消除生态环境风险,对于司法促推环境治理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