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致害林木所有人合法补偿权益 ——马某某诉某局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马某某取得林权证后栽植的红松、大榛子等遭野生动物啃食受损。主管部门某局出具现场勘查表,确认是有蹄类动物损毁相关经济作物。马某某提交补偿申请后,某局以林地内经济林、苗木损害无专门补偿标准为由,作出不予补偿决定。马某某遂提起诉讼。【裁判结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马某某合法取得林地经营…
【基本案情】
马某某取得林权证后栽植的红松、大榛子等遭野生动物啃食受损。主管部门某局出具现场勘查表,确认是有蹄类动物损毁相关经济作物。马某某提交补偿申请后,某局以林地内经济林、苗木损害无专门补偿标准为由,作出不予补偿决定。马某某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马某某合法取得林地经营权,其林地内经济林木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损失”。尽管吉林省的补偿办法中未列明经济林木损失的补偿标准,但规定了其他情形可经上级核准确认后补偿,故马某某依法享有补偿申请权。本案中某局对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致害事实无异议,仅以经济林木无专门补偿标准为由作出不予补偿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判决撤销不予补偿决定,并责令某局限期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保障林木所有人因野生动物致害享有的合法补偿权益的典型案例。随着生态环境的显著改善,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加速增长,野生动物导致种植林木受损、农作物减产等事件时有发生。面对保护野生动物与保障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之间的矛盾,本案判决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行政机关在野生动物对百姓的财产造成损害时负有法定补偿职责,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因保护野生动物受损的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立场,对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较好的示范指引作用。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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