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刑事律师:电捕野生鱼牟利触刑,二人非法捕捞获刑受罚

延边刑事律师3个月前 (06-10)案例分析72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毛某、吴某因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在自然水域非法捕捞野生鱼类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没收电鱼竿、禁用渔网等作案工具。 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毛某、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相关水域为自然保护水域,仍多次采用电击器驱赶…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毛某、吴某因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在自然水域非法捕捞野生鱼类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没收电鱼竿、禁用渔网等作案工具。

  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毛某、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相关水域为自然保护水域,仍多次采用电击器驱赶、三层刺网捕捞的禁用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鱼类。同年12月26日,二人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认定,涉案渔获物均为野生鱼类,总重量达66.4公斤。同时,涉案电鱼设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令禁止的工具,三层刺网亦位列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水域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因素,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三层刺网、绝户网、地笼、电鱼设备、密眼拖网等均为全域禁用渔具。无论是否处于禁渔期、禁渔区,使用上述工具捕捞水产品均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电鱼作业不仅直接造成野生鱼类锐减,还会灭杀鱼卵、浮游生物,破坏水体食物链,导致水域出现“无鱼荒”,且受损生态往往数年难以修复。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务必自觉遵守渔业保护法律法规,主动抵制非法捕捞行为,共同守护水域生态平衡。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彩霞 彭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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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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