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开展磷石膏综合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固体废物污染  磷石膏综合治理  多部门履职【要  旨】对涉及多个治理环节、多个监管主体的生态环境公益损害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不同行政机关职责依法分别立案。办案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推进污染清除、生态修复和资源化利…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固体废物污染  磷石膏综合治理  多部门履职

【要  旨】

对涉及多个治理环节、多个监管主体的生态环境公益损害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不同行政机关职责依法分别立案。办案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推进污染清除、生态修复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贵州省瓮安县地处长江上游乌江流域,磷矿资源丰富,被誉为“亚洲磷仓”。瓮安某磷矿生产企业陆续将约4.8万吨未经处理的磷石膏违规堆放在乌江支流中游河道附近,占地面积7000余平方米,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经鉴定评估,案涉磷石膏为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违规堆放造成堆放核心区植被灭失、生态服务功能受损,并造成土壤、水体污染,存在大气污染风险,损害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4月1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瓮安县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提报线索,反映瓮安县域内某地堆放大量磷石膏。瓮安县检察院经初步调查,于4月8日依法立案。办案中,瓮安县检察院邀请志愿者参与现场勘验、走访核实,并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图片比对等方式,查明案涉磷石膏违规堆放及公益损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瓮安县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未依法履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2024年4月14日,瓮安县检察院与县生态环境分局进行磋商,形成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督促案涉企业整改的磋商意见。4月25日,瓮安县检察院经实地查看发现,相关整改工作尚未开展,遂依法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案涉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督促消除环境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办案过程中,瓮安县检察院发现,瓮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工信局)对磷石膏综合利用负有相应职责,但未开展磷石膏综合利用相关工作,遂于2024年5月10日对县工信局立案。经磋商未果,于6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及《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向县工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工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分别推进整改。县生态环境分局督促案涉企业清运约4.8万吨磷石膏,交由第三方公司无害化处理后用于矿山修复,并报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对案涉企业罚款84.6万元。经委托鉴定,案涉违法行为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94万元,案涉企业已全部支付并用于生态修复。县工信局指导两家试点企业开展磷石膏基仿生土耕地再造实验示范项目,完成备案、施工方案编制和环评批复。目前,两家试点企业每日可消耗无害化处理的磷石膏1600吨,预计可回填磷石膏46898立方米、约70342吨,并逐步推动县内其他矿山回填项目落地,促进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规范开展。

2024年10月11日,瓮安县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报线索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实地查看整改情况。经委托专家评估,案涉场地污染源已清除,土壤与植被修复效果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修复技术规范;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工艺合规,处置能力与本地产废规模匹配,实现了磷石膏污染风险闭环管控。

【典型意义】

磷石膏是磷化工产业伴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违规堆放易造成土壤、水体、大气污染和植被破坏。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聚焦磷石膏违规堆放处置和综合利用不足等问题,准确查明公益损害事实,厘清行政监管职责,分类开展公益诉讼监督。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协同治理,促成污染源清除、受损生态修复与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一体推进,对推动磷石膏综合治理、服务磷化工产业绿色转型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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