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工业固体废物  代履行  终结诉讼【要  旨】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经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公益损害持续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中,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公益保护目的实现,继续诉讼已无必要的,人民检察…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工业固体废物  代履行  终结诉讼

【要  旨】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经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公益损害持续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中,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公益保护目的实现,继续诉讼已无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基本案情】

云南省洱源县观音箐系右所镇焦石村集体山林,位于长江上游金沙江流域。某矿业公司自2011年起经营焦石村选矿厂,至2024年6月停产期间,持续将约9万吨尾矿渣非法倾倒于观音箐内,非法占用林地、河道近3亩。经第三方检测鉴定,案涉尾矿渣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因尾矿渣长期违法堆存,且未依法采取规范贮存、处置措施,造成污染环境风险和生态功能损害,损害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7月,洱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洱源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于同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洱源县检察院通过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咨询专家等方式,查明涉案尾矿渣违法倾倒、长期堆存及生态环境损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洱源分局(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分局)、洱源县右所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有相应监管职责。该公司自2011年起持续实施非法倾倒行为,镇政府、县生态环境分局分别至2023年、2024年才发现相关问题。两行政机关虽先后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下达整改通知,但该公司未按要求落实整改。两行政机关未持续跟进督促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尾矿渣长期违法堆存,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24年11月6日,洱源县检察院分别向县生态环境分局、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查处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行为,督促规范处置尾矿渣;建议镇政府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协同消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风险。检察建议发出后,洱源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两次召开整改推进会督促整改。2025年1月,两行政机关均按期回复,但未按检察建议要求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尾矿渣仍未清运、处置,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诉讼过程】

2025年2月7日,洱源县检察院以县生态环境分局、镇政府为被告向洱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置尾矿渣。

审理期间,被诉行政机关陆续推进整改。鉴于涉案企业仍未履行尾矿渣清运、处置义务,尾矿渣长期违法堆存,损害风险具有现实紧迫性,镇政府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委托第三方编制《尾矿应急处置项目处理能力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制定《尾矿渣应急处置实施方案》,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代履行完成后依法向涉案企业追缴代履行费用。县生态环境分局向涉案企业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其实施尾矿应急覆膜,配合镇政府做好代履行相关工作。

经整改,约9万吨尾矿渣已全部清运至该公司厂区规范暂存,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污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后续拟通过“资源化利用+填埋处理”方式依法处置。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推进受损区域生态修复,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已对箐沟两侧林地开展地表覆土,待适宜季节补植复绿。

2025年12月17日,洱源县检察院会同县法院现场核实整改情况。经评估,涉案尾矿渣已清运至规范暂存场所,污染扩散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后续处置方案已经明确,受损区域生态修复工作同步推进,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行职责,继续诉讼已无必要,洱源县检察院遂建议县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同年12月26日,县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工业固体废物违法堆存易引发水体、土壤污染和生态功能损害,应当依法及时清运、规范管控、妥善处置。本案中,人民检察院针对尾矿渣长期违法堆存、污染风险持续存在问题,先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在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刚性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加强区域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维护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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