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2-20)案例分析334

 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陈某、李某、杨某、孙某、仇某父子等六人,为节省处置危险废物铝灰的费用,明知被告人刘某、皮某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多次将收集和生产的危险废物铝灰97车约2905吨,交由被告人刘某、皮某处置。

  被告人刘某联系货运司机将危险废物铝灰中的86车约2580吨,交由被告人皮某处理,被告人皮某将之堆放至租用的湖北省公安县顺明化工有限公司厂房,并将大部分铝灰用于制作净水剂,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刘某将其余11车约325吨交由同样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杨某某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将之倾倒至澧县城头山镇某村民堰塘、城头山镇新民砖厂、城头山镇公墓、玉成沙场、花岭砖厂等处,严重污染了环境。

  经鉴定,倾倒的固体废物均以铝元素为主,并掺杂有其他金属元素,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类别的危险废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杨某某、皮某、陈某、李某、杨某、孙某、仇某父子等九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之规定,向该院提起公诉。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仇某、陈某、李某、杨某明知被告刘某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多次将危险废物铝灰交由其处置,后被告刘某将铝灰交由同样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杨某某处置,被告杨某某将4车120吨铝灰倾倒至澧县城头山镇某村民堰塘内,散发浓烈刺激性气味,造成粉尘污染,严重影响周边村民生活,并对附近农田、水源造成严重污染,毁坏耕地的种植条件。被告刘某、杨某某、仇某、陈某、李某、杨某等六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灰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六被告共同承担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审判长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焦点问题进行充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整个庭审程序规范、严谨有序,9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悔过,并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在庭后进行合议,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员意见,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代表表示,通过旁听案件庭审,充分认识到污染环境的严重危害性,在今后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将以正面典型为“镜”,以反面典型为“戒”,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担当,筑牢生态环境质量良好根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绿色生活需要。

  该案的公开审理,是提升生态保护法治意识的生动实践,充分体现了澧县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信心和决心。下一步,澧县法院将继续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司法公开力度,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惩治力度,用法治“金钥匙”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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