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挪用公款案——依法惩处农民养老保险领域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4年,被告人潘某利用担任某村报账员、党支部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办理该村养老保险资金代收代缴工作过程中,多次挪用代收代缴的村民养老保险金共计38万余元,用于本人及家庭生活消费,超过三个月未还。归案后,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犯罪所得。  
  【办理情况】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挪用公款罪,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华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潘某具有坦白、退缴全部犯罪所得等情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潘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农民养老保险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是农村老年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是确保农民“老有所养”的重要惠民举措,截留、挪用行为侵害国家社保资金安全,损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本案中,被告人潘某身为村报账员、党支部委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民养老保险金,破坏养老保险资金管理秩序。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切实守护好基层群众“养老钱”安全,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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