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贪污、挪用资金案——依法惩处侵吞移民专项资金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董某利用担任某村某社社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某水电站移民工作组从事人口、房屋、土地调查登记工作过程中,采取虚增户口等手段,骗取移民专项资金共计21万余元用于个人支出。2014年,董某利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公共设施补偿金2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归案后,董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犯罪所得。
  【办理情况】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向宕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宕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移民专项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董某具有坦白、退缴全部犯罪所得等情节,以贪污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董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侵吞移民专项资金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移民专项资金是保障移民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发展钱”。本案中,被告人董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移民专项资金,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助力规范移民专项资金管理秩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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