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犯猥亵儿童罪案 ——女童遭遇“熟人”黑手 法院教育家长加强保护
【基本案情】
赵某某多次在被害人(女)父母经营的店铺吃饭,借去超市帮被害人买水、回家取电焊机帮被害人家焊接、去被害人家借手电筒等机会,带被害人1人随行,趁机猥亵被害人。
【裁判结果与做法】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猥亵不满十二周岁幼女,构成猥亵儿童罪,其中在公共场合猥亵幼女,应予严惩,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害人系未成年女童,监护人放任女童与非亲属成年男性独处,尤其是允许非亲属成年男性与女童在封闭空间单独相处,疏于保护,审理法院依法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并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案件承办法官、家庭教育指导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指导监护人加强未成年子女性侵害预防,开展监护职责专项普法,对被害人心理疏导,定期家访。
【典型意义】
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熟人作案”情形突出,犯罪行为多发于日常生活场景,而此类案件中往往出现“监护洼地”,本案即典型代表。审理法院针对本案被害人遭熟人性侵、父母监护缺位,专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同时疏导被害人心理,助力被害人家庭关系修复,家庭环境改善、走出心理阴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