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私设窝点无证屠宰 一男子销售未经检疫猪肉获刑

延边刑事律师6个月前 (01-13)案例分析115
猪肉是百姓餐桌上常见的肉食品之一,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然而,有人却私设屠宰窝点,屠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给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埋下隐患。近日,一名男子就因私屠滥宰、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被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2024年11月,始兴县…

 猪肉是百姓餐桌上常见的肉食品之一,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然而,有人却私设屠宰窝点,屠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给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埋下隐患。近日,一名男子就因私屠滥宰、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被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2024年11月,始兴县某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联合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执法人员在一处隐蔽地点发现了一处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窝点,该窝点设施简陋,不具备任何防疫、消毒及污水处理条件。现场查获已宰生猪1头,地磅秤1台,电子秤4台,以及挂钩、刀具等屠宰工具10余件。


  经查,2023年2月至2024年11月,被告人华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私自在其家中设立了屠宰窝点。经审计,华某销售猪肉金额累计31.8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国家实行严格的定点屠宰和检疫制度,是保障餐桌安全的重要防线。《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为了保障自身健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猪肉等肉类食品时,务必选择正规超市或者具有资质的店铺。作为经营者,则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取得资质、合法合规经营。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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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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