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执行人将个人工资转至他人银行账户,逃避执行,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周某某与徐某某,吴某某与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两案,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月湖法院)分别于2020年、2021年作出(2020)赣0602民初107号、(2021)赣060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徐某某向周某某支付稻谷款41万元、向吴某某支付稻谷款19.9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徐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周某某、吴某某分别向月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徐某某存在拒不报告财产、不履行还款义务、躲避执行下落不明等情形,后因徐某某名下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月湖法院遂对上述两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7月,周某某、吴某某分别向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侦大队对徐某某涉嫌拒执犯罪提出控告,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暂不立案。随后,周某某、吴某某向月湖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提供了徐某某在安徽合肥一家工厂上班的线索,并提供了徐某某及案外人黄某某(帮助徐某某领取转移工资的同事)自2021年1月至2024年5月的工资表和劳动合同,证明徐某某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月湖法院经调查发现,自2021年1月至2024年5月,徐某某通过将工资打入黄某某银行账户的形式,共计领取了209893.29元。刑事自诉立案后,月湖法院对徐某某依法作出了逮捕决定,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2024年7月8日,月湖法院与月湖公安分局联动协作,在安徽合肥成功抓获徐某某,次日将其押入鹰潭市看守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干警的释法明理,徐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和问题严重性,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10月,月湖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徐某某认罪认罚,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财产报告令后,有义务向法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本案中,被执行人徐某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逃避执行,甚至通过将个人工资打入他人账户的方式转移财产,属于典型的拒执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安机关拒执罪公诉不予立案的情况下,月湖法院通过拒执罪自诉立案对被执行人徐某某依法惩处,向企图实施类似拒执行为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鉴于徐某某认罪认罚,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