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执行人借用他人银行账户转移工程款,逃避执行,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唐某与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城法院)判决,鄢某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4400元,合计114400元。判决生效后,因鄢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唐某向丰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丰城法院向被执行人鄢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鄢某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给付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鄢某名下只有银行存款5700元,一处集体土地自建房,无其他财产。执行法官对鄢某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因房产系集体土地自建房,暂无法处置,鄢某未主动履行剩余还款义务。丰城法院依法对鄢某采取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件暂时终结本次执行。
案件终本后,2021年6月申请执行人唐某向丰城法院反映鄢某曾在广东承包工地,把工程款都转入了其儿子鄢某某名下。执行法官收到该财产线索后,即前往广东调查核实。经查,2020年9月,鄢某与湛江某猪场签订安装承包合同,鄢某以其信用卡逾期被冻结为由,要求湛江某猪场将工程款转至其子鄢某某名下。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湛江某猪场共向鄢某某支付工程款34万元。鄢某的行为明显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涉嫌拒执犯罪,执行法官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4年2月,丰城法院经审理,认定鄢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鄢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不仅未按法律文书通知要求报告个人财产,履行给付义务,反而借他人银行账户隐匿、转移大额工程款,导致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执行。鄢某漠视生效判决,通过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构成拒执犯罪,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丰城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终本不“终止”,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积极调查取证,对查证属实的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