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执行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车辆逃避执行,构成拒执犯罪
【基本案情】
潘某诉熊某等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县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熊某等三人应偿还潘某工程款186075元,并明确了相应违约责任。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熊某等三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向潘某偿还款项,潘某向南昌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南昌县法院向熊某等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熊某既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法院查明,熊某于2023年9月28日将其个人名下越野车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谌某,明显属于低价转让。潘某向公安机关控告熊某拒执行为,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不予受理。2024年6月20日,潘某向南昌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熊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刑事案件立案后,熊某迫于刑事制裁压力,立即主动与潘某联系,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熊某当场支付了7万元,对剩余款项的支付双方协商一致并提供担保,取得了潘某的谅解,潘某随后向法院撤回了刑事自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明知自己有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将自己名下车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转让,故意逃避执行,导致法律生效文书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构成了拒执犯罪,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执行法院通过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启动刑事打击拒执程序,最终促使被申请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