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执行人将本应履行生效判决确认债务的建设工程赔偿款偿还亲友,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基本案情】
自2013年以来,蔡某因房地产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先后向周某、罗某等数十人借款并注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后因市场环境等因素,项目停工亏损,蔡某无力偿还上述债务,2017年起,周某、罗某等人先后向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水法院)起诉,吉水法院陆续作出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蔡某及其名下的开发公司需偿还债务本金共计3000余万元,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蔡某并未主动履行,周某、罗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吉水法院先后向被执行人蔡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冻结了其个人及公司账户,但蔡某不予理会,吉水法院将蔡某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将其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后执行法官远赴海南省调查取证中发现,被执行人蔡某多次变更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并且新开多个不被法院监管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之前工程项目的赔偿款,意图规避法院执行。经深入调查,蔡某将前述赔偿款先行用于偿还其女儿、儿媳、朋友等近亲好友之间的债务,再指使亲友向法院起诉确认债权,从可供执行的2600多万元赔偿款中转移资产1500多万元,致使周某、罗某等多名债主需执行的债务本金2300多万元无法偿还,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吉水法院遂向公安机关移送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2021年7月,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2023年5月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明知其负有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在已知自身有债务未偿还,并已被限制高消费、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隐瞒赔偿款,并将该款项先行用于偿还生效判决以外的其他亲友债务,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判决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具有教育、震慑作用,有利于形成尊重裁判、自觉履行裁判义务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