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香等人集资诈骗、洗钱案

延边刑事律师11个月前 (10-28)案例分析157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 调查核实 行刑衔接 监督立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香,青岛金某金行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刘某香之女,金某公司总经理。2015年10月至2022年11月,刘某香、李某在经营管理金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通过…

【关键词】

集资诈骗罪 调查核实 行刑衔接 监督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香,青岛金某金行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李某,刘某香之女,金某公司总经理。

2015年10月至2022年11月,刘某香、李某在经营管理金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发放宣传单、举办推荐会等方式,公开宣传黄金延期交付等项目,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该项目合同约定购买人自主购买黄金饰品后,可选择数月后实际交付黄金饰品,或选择退还本金并支付月息0.5%至1%的利息,以此方式诱导社会公众选择利息更高的返本付息模式。经审计,金某公司共向1600余人非法集资4亿余元,其中90%资金用于返本付息,其他用于购买证券保险、房屋车辆等,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亿余元。刘某香在案发后将备份的财务数据全部销毁。

2022年11月,刘某香、李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为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及收益,将集资款500万元转至深圳市某公司,其中100万元购买黄金原料交付他人,400万元转账多个账户进行保管。

2024年9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百三十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2025年3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和监督立案。2021年5月,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高某旋涉嫌诈骗案时,发现高某旋系金某公司业务总监,其模仿金某公司业务模式,与20余名客户签订《实物黄金买卖延期交收合同》,骗取600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据此认为金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检察机关进一步核实发现,因集资参与人未报案,金融监管部门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也未立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高某旋诈骗案过程中,调取金某公司客户投资合同等书证,涉及金额215万元;二是经讯问高某旋,证实金某公司通过媒体广告、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对外宣传,以承诺定期返还本金和年化收益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是依法查询刘某香个人账户信息,明确其大部分转款数额出现有规律重复,具有明显的返本付息特点。

综合调查核实情况,检察机关认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金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遂于2021年10月30日向其发函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同年12月9日,金融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本案;12月17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后又相继对关联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冻结涉案财产3000余万元,房产3套。

(二)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因刘某香销毁了公司大量财务数据,导致非法集资具体参与人数以及犯罪数额的确定仅能依靠集资参与人报案提供的材料。同时,还存在大量集资参与人未报案或报案集资参与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等问题,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会商,建议综合涉案账户情况以及账户转款数额、时间等规律性重复特征等情况,认定集资参与人;同时分析公司涉案账户转款情况,对集资参与人提供材料不全,但具有明显返本付息规律特点的转款,计入犯罪数额。经过上述工作,证实的返本付息规模从最初集资参与人报案的2亿余元提高至17亿余元,进一步印证了集资款主要用于返本付息而非生产经营活动。

(三)审查起诉。2023年7月24日,公安机关以刘某香、李某涉嫌集资诈骗、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因该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2月7日移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通过审查集资模式认定刘某香、李某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同时结合资金流向,发现正常的黄金饰品交易仅占集资款的4%,90%以上集资款用于返本付息而非生产经营活动,再加上刘某香毁灭相关财务数据等行为,认定刘某香、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对于发现的涉案财产线索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为后续追赃挽损奠定基础。2024年3月1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香、李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一)加强金融领域行刑衔接,依法移送办案中发现的其他涉嫌犯罪案件。加强金融领域行刑衔接,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嫌疑人尚有其他涉嫌犯罪线索的,主动开展调查核实。对于金融监管部门尚未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建议移送,并督促侦查机关依法立案,共同筑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防火墙”。

(二)在财务资料灭失的情况下,加强对在案资金证据的关联审查,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数额。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销毁数据和财务资料对证明犯罪数额和追赃挽损造成一定阻碍。对此,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协作,根据在案证据,引导公安机关查明收取资金的账户及相关交易记录,分析非法集资资金进出特别是具有还本付息等规律特征,同步推动审计报告对相关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列出符合上述规律特征的交易记录和交易数额,综合在案其他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ncda.com/?id=1445

分享给朋友:

“刘某香等人集资诈骗、洗钱案” 的相关文章

当“串串房”避无可避,租房人该如何维权?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张萌近期,多地出现的“串串房”乱象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由于住房需求高涨,一些民房摇身一变成为房租翻倍的精装公寓,看似精致,实则“有毒”。精美装修、家具崭新、价格低廉的出租公寓背后,隐藏的可能是甲醛等有害物质超标的“有毒”房,这样的房屋被称为“串串房”。炒房客以低价收购旧房子或者毛…

无证经营真烟11万余元 男子获刑

无证经营真烟违法吗?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被告人常某违法所得8380元,上缴国库。 常某在韶山经营一家茶楼,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方便茶楼经营及利益驱使,常某授权店员从附近…

男子喝酒回家后坠亡 共饮人要担责吗?

南宁晚报讯(记者韦薇 通讯员青福捷)莫某智与他人饮酒后骑车回到出租屋,半夜从出租房五楼楼梯间天井坠楼身亡。共同饮酒后发生的意外,共同饮酒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共同饮酒人合理注意义务的来源与界限在哪?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2022年4月17日晚,莫某智与兰某红、吴某明、梁某巧、赵…

未告知“原房主跳楼坠亡” 产生“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法治日报记者 梁平妮 通讯员 黄健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原房主跳楼坠亡”的事实,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近日办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双方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具有重…

近期这三类涉老年人电诈案件要警惕

今晚报讯(记者王赫岩 通讯员袁丽 赵中贺)记者从天津市公安局获悉,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充分运用“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对涉老年人电诈案件加强分析研判,持续推进破案攻坚,全力守护群众“钱袋子”。截至目前,天津公安机关梳理发现,我市涉老年人电诈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冒充电商客服类、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