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锋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延边刑事律师1年前 (2025-10-28)案例分析200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变相自融 股权转让 追赃挽损【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锋,北京聚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某信息公司”)股东、北京网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网某投资中心”)股东。被告人刘某,聚某信息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网某投资中心股东。被告人王某,聚某信息公司股东、风…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变相自融 股权转让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锋,北京聚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某信息公司”)股东、北京网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网某投资中心”)股东。

被告人刘某,聚某信息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网某投资中心股东。

被告人王某,聚某信息公司股东、风控总监,网某投资中心股东。

张某锋、刘某、王某、计某月(另案处理)系网某投资中心股东,以网某投资中心名义先后出资设立聚某信息公司、小某菜(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某菜公司”)。2013年至2021年间,张某锋等人通过聚某信息公司、小某菜公司运营“小某菜金服”网贷平台,以网站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 “金财”“聚有财”等债权类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6%—12.5%年化收益率的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2.6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05亿余元。

其中,2018年,张某锋、刘某、王某、计某月4人分别将持有的网某投资中心股权转让给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获得股权转让款3000万余元、700万余元、200万余元、300万余元。但之后4人仍实际指导或参与“小某菜金服”网贷平台经营。

2024年6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某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锋、王某提出上诉。2024年12月1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起诉。2023年2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张某锋、刘某、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时,张某锋等3人辩解称自己已于2018年转让聚某信息公司、小某菜公司股权,公司后续非法集资行为与其无关。对此,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围绕张某锋等人2018年后是否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方面收集证据。结合补充侦查的证据,在全面审查涉案公司服务器数据、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后,检察机关认为,2018年,张某锋等3人虽以股权转让为名,形式上退出了公司经营,但3人仍实际继续参与涉案平台非法集资活动,应当对股权转让后的全部非法集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3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有所不同,但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2023年7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锋、刘某、王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二)全面查清涉案财产。为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追赃挽损相关证据进行针对性筛查,全面审查电子数据中相关信息,认真梳理集资参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线索,发现张某锋、计某月名下7套涉案房产,及时督促公安机关予以查封。同时,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累计退缴违法所得1290万元。

【典型意义】

(一)实质审查涉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非法集资犯罪往往呈现团伙性特征,不同涉案人员参与犯罪的时间、阶段、分工不同,应当准确评判不同涉案人员的具体行为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依法准确认定主从犯。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已转让涉案公司股权等辩解,检察机关应当重点审查涉案公司经营管理相关证据,查清股权转让后被告人是否仍实际组织、领导、管理、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对于部分被告人以转让股权为幌子,名义上退出但实质仍参与网贷平台经营等活动,且平台延续此前非法集资模式的,应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

(二)全面审查相关证据,深挖涉案财产线索,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注重把非法集资案件的追赃挽损融入证据审查工作中,加强对涉案财产线索的挖掘,坚持“应追尽追”。注重从在案证据中同步审查发现与涉案财产有关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核查。注重对集资参与人提供涉案财产线索的核实,及时回应集资参与人诉求,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无法查实的,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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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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