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厘清涉“碳”委托理财合同责任 ——姚某与刘某合同纠纷案

延边刑事律师11个月前 (09-03)案例分析146
基本案情 刘某具有碳市场交易主体资格,其与姚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姚某提供资金,配合刘某通过买卖碳排放指标获取收益,姚某可获得10%固定收益及超额收益等。合作期间,姚某共向刘某转账435万元,累计亏损2.9万余元,手续费为12万余元。刘某仅向姚某返还320万元,姚某起诉要求刘某返还剩余合作款1…

基本案情

  刘某具有碳市场交易主体资格,其与姚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姚某提供资金,配合刘某通过买卖碳排放指标获取收益,姚某可获得10%固定收益及超额收益等。合作期间,姚某共向刘某转账435万元,累计亏损2.9万余元,手续费为12万余元。刘某仅向姚某返还320万元,姚某起诉要求刘某返还剩余合作款115万元及支付《合作协议》约定的固定收益43.5万元等。

  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作协议》约定的“固定收益”条款无效。刘某系熟悉碳排放交易的受托方,应承担亏损2万元和70%手续费。判决刘某向姚某返还合作款109万余元等。

  典型意义

  实行碳排放配额交易制度、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落实国家重大决策和推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措施。本案系涉碳排放权交易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处理结果兼顾投资者权益与新兴碳交易市场秩序,对于促进碳市场法治化、规范化发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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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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