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某五金工艺有限公司、施某钟、黄某远、汪某锋污染环境案

延边刑事律师11个月前 (08-27)案例分析155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晋江市某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位于福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临海陆域。2017年以来,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降低处理成本,多次将含重金属的废水,通过私设的隐蔽管道直接排放入海,排放口距保护区核心区边界仅约6公里。被告人施某钟、黄某远、汪某锋具体实施排放及设备维护。…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晋江市某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位于福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临海陆域。2017年以来,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降低处理成本,多次将含重金属的废水,通过私设的隐蔽管道直接排放入海,排放口距保护区核心区边界仅约6公里。被告人施某钟、黄某远、汪某锋具体实施排放及设备维护。2023年12月,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查获被告单位暗管排污行为。经专家评估,被告单位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区间为55125元至406350元。案发后,施某钟、黄某远、汪某锋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晋江市某五金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审理过程中,晋江市某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406350元。经生态技术调查官出具专家意见论证,最终确定以案发地某溪流排口整治工程作为替代性生态修复项目。

裁判结果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晋江市某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施某钟、黄某远、汪某锋违反国家环保法律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用于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并预缴罚金。被告人施某钟、黄某远、汪某锋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晋江市某五金工艺有限公司罚金2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施某钟、黄某远、汪某锋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污染物排放点毗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福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拥有距今约7000-8000年的海底古森林遗迹和近万年的牡蛎礁,具有极高的科研、生态及自然遗产价值。污染物虽未直接覆盖遗迹本体,但对周边水体和底质环境造成了污染,对古遗迹保存状态及保护区整体生物多样性构成了累积性、扩散性风险。然而,被污染的海洋因环境特征无法进行原地生态修复,面对这一难题,晋江市人民法院秉持“修复优先、替代补充”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主动引入并主持磋商,协调被告单位、生态环境局共同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促成被告单位按损害上限缴纳赔偿金。同时,创新采用“赔偿金定向用于阻断性修复”模式,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保护区整体生态需求,推报亟需实施的替代性修复项目。经被告方选定,并由生态技术调查官论证,最终确定将赔偿金专项用于“某溪流排口整治工程”,该项目直接服务于阻隔未来污染物从毗邻海域侵入保护区,从而降低同类生态风险。在量刑时,审理法院充分考虑了本案威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情节,体现了对自然遗产和生态红线区域的严格司法保护导向。同时,将被告单位积极履行关联性替代修复责任作为重要量刑从宽情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科学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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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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