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春破坏自然保护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延边刑事律师10个月前 (08-27)案例分析147
基本案情2023年春节前,被告人程某春得知长汀县某村村民欲将其位于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竹山上的毛竹出售给他人采伐,便向该村民收购并负责砍伐。为便于运输,被告人程某春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山场原有的一条山间小路拓宽为林区道路。后经鉴定:修路占用林地面积7.545亩;毁坏阔叶树立木蓄积…

基本案情

2023年春节前,被告人程某春得知长汀县某村村民欲将其位于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竹山上的毛竹出售给他人采伐,便向该村民收购并负责砍伐。为便于运输,被告人程某春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山场原有的一条山间小路拓宽为林区道路。后经鉴定:修路占用林地面积7.545亩;毁坏阔叶树立木蓄积14.1637立方米。经委托福建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核算,案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为52676元。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程某春修复被破坏的自然保护地并赔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春预缴罚金5000元,出具《生态修复承诺书》,并预缴4504元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认购水土保持项目碳汇。

裁判结果

长汀县人民法院认为,程某春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发修路,造成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林地原有表土层全部被破坏,林地种植条件受到严重毁坏的严重后果,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依法判处程某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依法判令程某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被破坏的自然保护地予以生态修复,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52676元(已预缴4504元用于购买水土保持项目碳汇,余款按规定存入专户)。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载体,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重要地位。福建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处汀江源头,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本案中,长汀县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法治要求,在依法惩处毁坏自然保护地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做好自然保护地受损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修复工作。审理法院多次协同检察机关、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勘查现场以确定最佳修复举措。本案还适用福建法院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科学核算出被告人应承担的案涉自然保护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经审理法院引导释明,被告人自愿通过认购水土保持项目碳汇的方式替代赔偿生态服务功能部分损失(其余部分以现金缴纳方式实现)。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积极探索自然保护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的多元修复方式,实现惩治生态环境犯罪与精准修复生态环境一体化的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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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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