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机套现18万要还40多万 “租机贷”如何诱人入局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5-04-01)法治资讯307
3月12日,上海市首例“租机贷”案宣判现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供图 “无需抵押、不用征信、快速放款”——上海市民陈文(化名)因为听信这些“租机贷”中介的宣传而落入陷阱。她在多个租机平台租用40余部手机、套现18万元,然而3个月内需偿还的“租金”高达40余万元。 陈文是上海首例“租机贷”案…

  3月12日,上海市首例“租机贷”案宣判现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供图

  “无需抵押、不用征信、快速放款”——上海市民陈文(化名)因为听信这些“租机贷”中介的宣传而落入陷阱。她在多个租机平台租用40余部手机、套现18万元,然而3个月内需偿还的“租金”高达40余万元。

  陈文是上海首例“租机贷”案的受害者。3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非法经营罪当庭判处“某某商城”租机平台经营者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日前采访了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法官,以此揭开不法分子以手机租赁为名,实施变相高息放贷的新型金融犯罪套路。

  某“租机贷”中介的朋友圈。网络截图

  诱人广告布下“租机贷”套路

  2023年年底,因急需用钱,陈文联系贷款中介吴某某,对方表示有无需抵押、不用征信的贷款渠道。随后,她通过吴某某提供的二维码下载安装了一款名为“某某商城”的应用程序,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客服,在线上签订了“分期协议”,约定“租借”一部手机,在3个月内分12期支付平台约为手机价值两倍的租金,期满后获得手机所有权。

  吴某某声称,在支付首期租金后,会将租借手机邮寄给指定的回收商评估,从中扣除中介费、手机“折旧费”后,剩余折现费用归陈文。层层套路之下,她先后从“某某商城”及类似的多个租机平台租得40余部手机,套现18万元。3个月内,她需偿还的“租金”高达40万元。这一下陈文慌了神。

  因不堪忍受对方催债骚扰,2024年1月,她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临汾路派出所报警。警方迅速立案侦查,指向其背后存在非法放贷产业链。

  2024年2月,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并扣押手机、电脑等涉案物品。戴某某到案后,辩称自己是“合法手机租赁业务”,平台租赁费用只是“略高于市场价”,并未收取高额利息,涉案手机是自用还是出售套现,他并不知情。

  据办案人员介绍,本案的放贷手法较为隐蔽,涉及借款人、租机平台、贷款中介、手机回收商等多方。为厘清犯罪链条、全面查明犯罪手法,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

  承办本案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晓霏表示,从公安机关查获的戴某某与100多名借款人达成的租机协议来看,能详细看到他出借的手机数量、型号以及约定的租金、租期。

  不法分子运营的租机商城。上海市公安局供图

  “租机放贷”年化利率高得离谱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杨晓霏指出,高利贷犯罪行为的构成需同时具备违法性、经营性及以营利为目的3个特征。根据相关规定,若高利贷的年化利率超过36%,且放贷人在两年内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资金累计达到10次以上,即可认定为高利放贷经营性行为。当累计放贷数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累计违法所得达到80万元以上,或累计放贷对象人数达到50人以上时,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戴某某辩称其经营的是租机业务,而非贷款,对此,杨晓霏表示,“租机贷”满足了违法性、经营性和营利性的三大特征。

  “我们找到了40多名租机人逐一做了笔录,最终确定,这些人租机就是为了变现,他们也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租金。”杨晓霏说。

  杨晓霏分析说,在违法性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正规的放贷主体须为企业法人,个人不能获得经营放贷业务的资质,因此戴某某以个人名义对外放贷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经营性方面,戴某某通过手机租赁App平台提供“租机贷”,由贷款中介介绍客户,申请手机后发给借款人,再通过闪送方式将手机送至回收商铺,实现资金变现,达到放贷目的,属于变相发放贷款。在营利性方面,“租机贷”设置的租金远高于手机本身的价值,达到手机本价的两倍,戴某某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

  “与正规手机租赁相比,‘租机贷’的租金比例远高于手机售价,租期较短,客户来源为特定资金需求人群,且客户拿到手机后直接出售,而非自用。”杨晓霏说,戴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放贷的构成要件,且数额达到入罪标准,因此“租机贷”被认定为变相非法放贷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审计,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间,戴某某以租机方式共向130余人变相放贷,涉及金额共计170万元,年化利率为37%至1155%不等。

  在审查电子数据时,戴某某手机中储存的部分借款人手持借款合同与现金拍摄的照片引起检察官的注意。

  “既然戴某某是通过租机平台放贷,借款人直接和平台签订分期租金协议即可,无需手持借款合同照片。”杨晓霏怀疑,戴某某可能还有线下放贷行为,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确定,有40余人与其存在借款关系。

  面对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戴某某承认除了租机放贷外,自己还通过贷款中介介绍,以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现已查明,2023年4月起,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戴某某向40余人发放贷款200余万元,年化利率为76%至2520%不等。

  “租机贷”作案流程。上海市公安局供图

  非法“租机贷”与多个环节形成利益链条

  今年2月1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戴某某提起公诉,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戴某某永久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3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社会公众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代表社会公众向本院提起公益诉讼,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祁婷婷指出,要警惕以租赁为名的高息放贷。本案中,被告人戴某某通过技术手段规避监管,借助互联网技术,构建“租机平台”模式,本质上是以租赁手机为掩盖,实施变相高息放贷的犯罪行为,依法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祁婷婷指出,戴某某在非法经营犯罪中,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贷款中介对不特定的公众进行推销和电话骚扰,虽然未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但侵害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祁婷婷提醒公众要合理考虑个人经济能力,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对“租满即送”“以租代购”等以租赁为名的贷款行为,坚决拒绝。在需要贷款时,应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机构,避免陷入非法高利贷的陷阱,并且保存好贷款协议、还款记录等相关凭证。一旦发现非法经营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切实维护自身的财产安全和信用记录。

  杨晓霏表示,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并非简单的借贷关系,而是涉及租机平台经营者、贷款中介以及手机回收商等多个环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从共同犯罪理论来看,中介和手机回收商对戴某某的非法放贷行为心知肚明,并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为彻底斩断非法放贷利益链条,上海检察机关将上述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建议进一步查清中介人员身份、参与放贷程度等,视情依法移送起诉。目前,关联的贷款中介、手机回收商等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上海市人大代表吴爱华全程旁听了该案庭审。作为金融从业者,她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积极协同职能部门开展行业治理,从源头上挤压“租机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生存空间,引导资金流向合法、规范的金融渠道。同时,多渠道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风险教育,联合社区、学校、金融机构等,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用好法治副校长等平台,携手学校开设金融知识课程,培养青少年正确的金融观念。

  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王雪儿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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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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