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如何避免走入误区?

延边刑事律师3年前 (2024-02-29)法治资讯578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用工的模式。既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也能促进就业。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对非全日制用工存在一些误区。走出这些误区,有助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误区一全日制用工却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个别用人单位自作聪明,将本应与员工签订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随意改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在裁审实践…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用工的模式。既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也能促进就业。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对非全日制用工存在一些误区。走出这些误区,有助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误区一

全日制用工却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个别用人单位自作聪明,将本应与员工签订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随意改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在裁审实践中,仲裁委和法院一般会综合订立合同的内容、用工时间、考勤管理、工资发放等多个因素来认定双方法律关系,而不是仅看签订劳动合同的名称;对虽然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但实际工作时间、用工方式、工资发放等均与全日制用工相同的,仍会按照全日制用工确定权利义务。

误区二

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费

实践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往往就是用人单位认为非全日制用工不用缴纳社保费的后果。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可以不用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费用,但是应缴纳工伤保险费。

误区三

将非全日制用工视为“临时工”

临时工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劳动法》实施后,法律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区分,双方都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权利和义务。非全日制用工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只是在上述这些方面与全日制用工有差别,并非指“临时工”。

误区四

将非全日制用工视为劳务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有着本质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则不属于劳动关系,受《民法典》规范和调整,企业是劳务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自己承担劳动风险,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只能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由劳务关系发生的报酬称为劳务费。劳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多为一次性的即时结清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

误区五

为节约成本在企业内部全部实行非全日制用工

虽然非全日制用工增强了人员的流动性,但会造成员工稳定性不强,这对企业稳定发展不利。如果在一线岗位和关键岗位上都采用这种用工方式,那么,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产品质量都存在隐患。因此,从长远发展角度来看,企业非全日制用工并非多多益善。

企业在必要情形下采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应从以下几方面防范用工风险:

严格把控工作时间,依法规范用工

工作时间是判定非全日制用工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因此企业要严守红线,确保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尽可能不要安排劳动者加班,以免“踩雷”。

尽量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尽管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约定,但为防止出现二倍工资、缴纳社保费等方面的用工纠纷,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加强管理,保留证据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应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对考勤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每天打卡或签到、签离等方式进行考勤管理,保存好记录。具备条件的,可以对非全日制用工场所工作情况录像留存。此外,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职工签字的工作报酬领取凭证等资料均要整理、归档和保管,用来证明用人单位严格执行了法律规定。

岗位安排应和商业秘密保护相结合

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及需求,结合岗位职责和特点来决定是否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对于一些辅助性岗位,如保洁、搬运等,可以使用非全日制用工,主要业务或关键岗位上要避免使用。此外,因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为减少商业秘密泄露,应避免在涉密岗位上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或者与涉密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

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

基于法律规定以及用工过程中存在的工伤风险,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此外,还可考虑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险,以分担用工风险。

加强薪酬管理,严守法律标准

发放薪酬周期和计酬方式亦属于判定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因素。用人单位应尽量实行按时计酬,明确计薪标准、薪酬发放方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超过15日这一周期。同时,还应注意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微信公众号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ncda.com/?id=111

分享给朋友:

“非全日制用工,如何避免走入误区?” 的相关文章

发售不具艺术、收藏价值的数字藏品骗人投资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 李倩 通讯员 周芝芳)以虚构价值、承诺保价回购等方式公开发售不具有艺术、收藏价值的数字藏品,通过雇佣水军、操控账户炒作市场热度,骗取用户资金。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数字藏品诈骗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22年6月,陈某…

广州公安持续提升电诈预警防范反制能力 今年已拦截挽损1.23亿元

南方日报讯(记者 关喜如意 通讯员 刘金华 张毅涛)3月26日,笔者从广州市公安局获悉,广州警方聚焦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的发展态势,持续提升预警防范和反制能力。今年以来,已见面精准劝阻宣防群众27.1万人;通过精准预警,开展资金拦截、止付返还,共拦截和挽回群众损失1.23亿元;通过预警劝阻,阻…

花10万买的数字藏品成了“废品”

法治日报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吕佳慧10万元打了水漂!来自浙江的孙先生近日回忆自己购买数字藏品的经历时懊悔不已:他从去年开始陆续投入10万元购买数字藏品,但因为平台强制置换,他的数字藏品都变成“质押卡”(一种发行量很大但价值很低的图片藏品,通常用于合成价值更高的数字藏品,无法正常交易),“相…

警惕知识产权“碰瓷式维权”

见习记者 张雪岑 新华日报记者 顾敏“这两年几乎每周我们都会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维权告知函,其中很多并不是善意维权。”在近日省法院召开的江苏省产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戴程程说,一旦收到告知函,企业就要启动内部合规调查程序,有时还要聘请外部律所…

大连中院:发布10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 由 好 通讯员 王 璐)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介绍大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对外发布1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涵盖了国内外知名商标保护、惩罚性赔偿适用、数据权益保护、共同侵权认定、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