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8-25)法治资讯301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记者 饶俊华离婚后,为获取更多利益,与他人合谋伪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还向法院提起诉讼,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还提起虚假诉讼,将被追究刑事责任。”8月25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西尔扎提·阿里甫介绍,该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虚假诉讼的刑事案件。…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记者 饶俊华

离婚后,为获取更多利益,与他人合谋伪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还向法院提起诉讼,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还提起虚假诉讼,将被追究刑事责任。”8月25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西尔扎提·阿里甫介绍,该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虚假诉讼的刑事案件。

孟某与芳女士因感情破裂,几年前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同的房屋归孟某所有,孟某给付前妻芳女士房屋折价款20万元。之后,孟某并不想将法院判决的房屋折价款给付前妻,便联系好友宋某,并指使宋某教唆其妹妹,一同伪造借据、借条,虚构自己和前妻向宋某妹妹借款38万元的事实。

芳女士屡次催促前夫孟某将20万元房屋折价款给付自己,却都无果。让她没想到的是,她接到了法院传票,宋某妹妹拿着借据等凭证将她和前夫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返还38万元“借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孟某和芳女士偿还宋某妹妹借款38万元,并支付利息。

芳女士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向法院提供了新证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借据上芳女士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借据上芳女士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书写。宋某妹妹只得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近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孟某、宋某及宋某妹妹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借据虚构债权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孟某的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择一重罪进行处罚,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宋某、宋某妹妹明知孟某通过虚假诉讼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故二人的行为亦已构成诈骗罪。多人共同参与实施诈骗,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孟某系犯意的提起者,实施诈骗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宋某教唆宋某妹妹为其诈骗行为提供帮助,二人系从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结合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等情况,法院最后判决:孟某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宋某和其妹妹均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可“刑”不可行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记者 饶俊华

“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循诚信原则,依法依规行使诉讼权利。”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西尔扎提·阿里甫介绍,任何试图投机取巧的行为均是对国家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的公然挑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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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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