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债务套取奖励 如此“薅羊毛”获刑

延边刑事律师10个月前 (02-17)案例分析190

 □ 法治日报记者 刘欢

  □ 法治日报通讯员 谢鑫 张国庆

  为套取政府奖励资金,与他人合谋捏造债务关系,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文书。《法治日报》记者从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主犯柯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7年4月21日,柯某华控制的花炮公司与大冶市茗山乡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双方约定花炮公司自愿退出烟花爆竹生产领域,茗山乡政府奖励其523万余元。

  同年6月26日,花炮公司与茗山乡人民政府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奖励资金分两批拨付,第一批在企业拆除后拨付300万元,第二批在大冶市法院关于花炮公司相关案件执行完毕且再无任何纠纷后再拨付。

  柯某华为套取上述奖励资金,与刘某全、汪某勤共谋,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20年1月2日两次捏造花炮公司差欠刘某全、汪某勤共计61万元的债务关系,向大冶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导致执行案款被柯某华取走使用。

  此外,柯某华于2017年6月因差欠债权人彭某源货款,彭某源于2020年6月11日将其起诉至大冶市法院,该院判令柯某华和其配偶陈某英给付货款6万元及利息。事后,彭某源多次上门讨要债务,但柯某华仍不履行判决结果,致使其债权无法追回。

  随后,大冶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柯某华、刘某全、汪某勤犯虚假诉讼罪,向大冶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华、刘某全、汪某勤恶意串通,以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错误的裁判文书,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情节严重,且严重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柯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全、汪某勤经公安机关传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全、汪某勤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全、汪某勤分别向法院缴纳退赔款25.126429万元、25.56397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柯某华、刘某全、汪某勤犯虚假诉讼罪,其中判处柯某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刘某全、汪某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各1万元。

  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诚信

  当前,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或虚构案件事实,或捏造法律关系,或伪造诉讼证据,炮制出假案子、假讼争,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

  本案承办法官顿朝霞庭后表示,被告人柯某华、刘某全、汪某勤恶意串通,以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已达到“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考虑三名被告人存在坦白或自首情节,以及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顿朝霞表示,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从表面上看,大多数虚假诉讼案件是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来获取非法利益,但就其实质而言,虚假诉讼行为人恶意地利用国家司法制度实现个人目的,它不但损害当事人或第三人利益,有的还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一般数额巨大。更为严重的是,它还会破坏社会诚信和我国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她呼吁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努力,提升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认知和警惕,加大打击和防控力度,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诚信。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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