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多次无证驾驶能否收监执行

延边刑事律师10个月前 (02-18)案例分析161

【案情】

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警部门根据规定依法吊销王某驾驶证,王某按照规定至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检察机关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大数据核查发现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10次以上无证驾驶的情况,遂将线索移交了交警部门。后经交警部门核查,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多次驾车出游和上班,故对王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评析】

对于王某是否符合收监执行的条件,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并不符合收监执行的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符合收监执行的条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应当对王某收监执行,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规定的情节严重,不能仅参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而是要结合行为的性质、次数、频率、手段、事由、后果等客观事实,并在准确把握其主观恶性大小的基础上作出实质性审查判断。

其次,王某因交通肇事被吊销驾驶证后,明知自己已经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辆资格,且自身仍处于缓刑考验期间,依然心存侥幸,认为只要不被查到就不会有事,数次驾驶车辆进行出游或者上班等非紧急活动。

综上,可以认定王某违反相关法律,情节严重,应当予以收监执行。

      来源: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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