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结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12-16)案例分析263
孙某结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销售【简要案情】2018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孙某结在某农产品批发市场摊位销售银鱼。为使其所销售的银鱼能够在常温下存放更长时间,孙某结在明知工业用甲醛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将泡好的银鱼销售给江苏省…

孙某结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销售

【简要案情】

2018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孙某结在某农产品批发市场摊位销售银鱼。为使其所销售的银鱼能够在常温下存放更长时间,孙某结在明知工业用甲醛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将泡好的银鱼销售给江苏省昆山市等地商贩,销售金额共计129万余元。2020年以来,孙某结雇用被告人刘某军来其摊位帮忙,从事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等工作,刘某军参与销售金额共计67万余元。经昆山市食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孙某结销售的银鱼中均检出工业用甲醛成分。

【诉讼过程】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孙某结、刘某军提起公诉。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孙某结、刘某军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人销售金额分别达129万余元和67万余元,均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孙某结系主犯,刘某军系从犯,对刘某军可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结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工业用甲醛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人体长期处于甲醛浓度较高的环境中,可能出现头晕、头痛、流泪、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的可能导致白血病。35%-40%的甲醛水溶液即人们所熟知的福尔马林溶液。福尔马林溶液具有防腐、消毒和漂白的功能,在医学上被用于外科器械、手套、污染物的消毒,也被用作保存解剖标本的防腐剂。不法分子正是利用甲醛水溶液的防腐特点,使用甲醛水溶液浸泡水产品,以达到防腐保鲜的效果。较高浓度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的水产品一般会有刺激性气味,表面坚硬,缺少光泽,口感生涩,缺少鲜味,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观察外观、嗅闻气味、触摸质地等方式进行识别,避免购买或食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过的有毒、有害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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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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