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驾车夺回“自己”的财物,判刑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翔法
强行夺回自己质押的财物,也会构成犯罪?近日,翔安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被告人欲以假钞骗回质押物未果,遂将自己质押给他人的车辆和黄金强行夺回。最终,他被法院认定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眼见欺骗不成,强行夺回“自己”的财物
今年3月,被告人小帅(化名)多次将其名下的越野客车以及80余克黄金饰品作为质押物向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即本案的被害人大美(化名)夫妇质押借款并在短时间内赎回,以此方式获取钱款用于赌博及个人花销。
但是,案发前这次赎回质押物却发生了“意外”。3月底,小帅向大美夫妇提出赎回之前以12万元质押的小型越野客车和以4万元质押的黄金饰品,并约定在翔安某银行门口交接。这一次,小帅使用练功券冒充现金,假意赎回质押财物。当晚9时许,小帅携带装有1捆现金和15捆练功券的袋子,欲“偷梁换柱”换回被质押的财物。大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搭载案外人阿强(化名)先后到达约定地点。
在交接过程中,小帅从大美处拿回车辆质押合同以及黄金饰品后让大美下车,自己坐上驾驶座,并将装有现金和练功券的袋子递给坐在副驾驶座的阿强,企图瞒天过海。
当小帅见阿强准备解开袋子清点现金时,担心自己的计谋被识破,心急之下遂推搡阿强并迅速启动车辆,阿强因惯性作用跌出车外,小帅见状迅速驾车逃离现场。
大美与阿强经清点发现袋子内仅有1万元现金,遂报警。经价格认定,小型越野客车价值29万元,黄金饰品价值4.8万元。小帅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小帅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16万元,取得了大美夫妇的谅解。
一审判决:构成抢夺罪,判刑并处罚金
翔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小帅有合同诈骗、抢夺、抢劫前科,且已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最终,翔安法院综合考虑小帅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抢夺“自己”的财物,为何构成犯罪?
法官说,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占有”的财物,不限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还包括通过非法手段,占有自己所有但处于他人合法监管状态下(即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
本案中,虽然车辆和黄金属于小帅自己所有,但是他已经将车辆和黄金质押给了他人,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害人大美夫妇作为质押权人,已经合法地享有了对上述财物的占有权,小帅强行将车辆和黄金夺回,也属于刑法规定的抢夺行为。
在此,法官提醒,生活中没有不劳而获,如若想通过耍一些花招获取非法利益,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