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刑事律师】销售无证“痛风灵”,二被告人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获刑

近日,铜陵市郊区法院审结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被告人崔某、周某因销售、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痛风灵”,被法院认定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分别判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5月,被告人崔某在明知“痛风灵”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仍在铜陵市辖区内各卫生室上门推销,并将5盒(每盒6…

近日,铜陵市郊区法院审结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被告人崔某、周某因销售、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痛风灵”,被法院认定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分别判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5月,被告人崔某在明知“痛风灵”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仍在铜陵市辖区内各卫生室上门推销,并将5盒(每盒6支)“痛风灵”及注射枪出售给被告人周某等人。2024年6月18日,被告人周某(系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明知该药品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仍为患者注射3支并收取费用。2024年8月28日,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周某所在卫生室检查时,查获并扣押4盒未开封、1盒已开封的“痛风灵”,随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庭审中,崔某、周某曾辩称,药品是在推介会上从厂家订购的,且认为其成分为中成药,不会对身体造成危害,才给患者注射。经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二人在最后陈述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定,二被告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痛风灵”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而对外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指出,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活动,均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医疗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本案中,“痛风灵”包装上未标识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国家药监局网站数据库中也未查询到相关注册批准信息。二被告人参加过涉案药品推介会,明知“痛风灵”是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仍为牟利转售,并为患者注射。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对药品的监管秩序,更将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置于危险之中。

法官提醒,药品从业人员应守法规、重德行,通过合法渠道采购、销售药品;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时也应提高警惕,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和药店,切勿轻信所谓“特效药”“祖传秘方”等宣传,如发现非法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张涓娟)

来源:安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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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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