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真财务”遇上“假老板”损失谁来担?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7-02)法治资讯422
网络诈骗猖獗,一不小心就会被犯罪分子盯上。日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电信诈骗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嘉兴某公司一名“真财务”遇上“假老板”,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自己也摊上了“官司”。那么当“真财务”遇上“假老板”,被骗的巨额损失到底由谁来承担?公司能不能向员工进行索赔?员工应…

网络诈骗猖獗,一不小心就会被犯罪分子盯上。日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电信诈骗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嘉兴某公司一名“真财务”遇上“假老板”,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自己也摊上了“官司”。

那么当“真财务”遇上“假老板”,被骗的巨额损失到底由谁来承担?公司能不能向员工进行索赔?员工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呢?

基本案情

小沈是嘉兴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公司曾组建群名为“某公司财务群”的微信群,群内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张某、股东颜某、总经理周某等6人。2022年,小沈收到一封来自“张某”的邮件,邮件称公司已启用新的QQ群,小沈信以为真,加入该群。在群内,小沈看到两名备注为公司股东的成员在交谈工作事宜,群内还有“颜某”“张某”等人,更加深信不疑。随后,在“颜某”“张某”的指示下,小沈将公司款项汇入天津某公司,共计92万余元。小沈曾想线下向张某核实,但因张某当时未在办公室,于是在骗子的催促下直接转账。

事后,公司董事长张某察觉有异,小沈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立即报案。公司以小沈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沈赔偿全部损失及利息。

庭审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劳动者被电信诈骗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受损的典型案例。案发时,小沈已在公司工作满1年,其间从未和单位任何人互加过QQ号。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财务工作人员,小沈轻信冒充公司领导的诈骗分子的话,面对大额转账支出要求,没有向领导确认核实就直接转账,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核实和注意义务,也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具有重大过失,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公司在小沈入职时没有进行岗前培训,案发时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管理松散,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本就存在领导人员口头、微信通知转账的情况,没有严格的审批手续。且公司将资金账户密码及转账权限仅交给小沈进行,未设置AB岗,增加了财务隐患,故公司对诈骗事件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风险分担能力、损失负担能力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此次损失应由小沈承担15%,赔偿公司部分损失共计13.8万元。双方服判息诉,目前小沈已将赔偿款支付给公司。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不当履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对不当履职行为承担责任与否,取决于其是否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首先,要确定劳动者有无正当履职、善尽勤勉义务。鉴于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仅在劳动者履职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应认定劳动者未正确履职;如没有过失或仅有轻微过失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赔偿责任的限度。通常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收入以及工资收入、过错程度等因素,会进行多方考量,劳动者承担经济责任的比例为5%—30%甚至可以更低。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官提醒

企业防范类似风险需要: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款项的使用过程的审批、支付等流程进行详细规定,一定要先审批再进行打款;严格管理财务人员,规范会计和出纳的岗位职责,会计负责记账审批、出纳负责最终支付;遇到大额款项支付,企业应将审批决策层级上移;加强员工培训,包括清晰的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对外的各项风险如何防范、规范行为等;完善劳动合同及相关岗位职责、风险承诺书等,明确如果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向员工要求赔偿。

同时,财务人员一定要提高警惕性,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对于网络、电话中的转账汇款要求,务必和企业负责人或直接领导当面确认核实,以防落入诈骗陷阱。

面对电信诈骗,要做到“三不一要”,即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若怀疑遭遇电信诈骗,一定要及时报案。

(浙江工人日报 通讯员 何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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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延边州政协委员;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恪守职业道德,擅长思考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咨询不限。 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邮箱:hanjiq666@163.com 执业机构: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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