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购买产品充值返利为名吸收资金4.42亿 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
近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袁甲等八人借“三三”系公司在全国各地发展加盟商,通过购买产品充值返利,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4.42亿余元,最终法院认定袁甲等八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袁甲等八人三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袁甲等八人适用缓刑,并处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款,追缴袁甲等人违法所得共计690余万元,并按比例退赔集资参与人。
2014年至2018年,王甲、王乙(均已判决)伙同他人,利用其所控制的多家“三三”系公司,通过玉茶坊、康满堂以“线下实体加盟”模式发展代理商并收取加盟费,通过运营“宝利来平台”开展“玉石资产证券交易”,通过设立新旧“易通商城”开展“电子商城”充值返利交易,以保本且高额投资回报、充值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大量资金。
2014年2月,被告人袁甲成为“三三”系公司会员,后成为了“三三”系公司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代理和恩施市区代理,在恩施市某处成立某公司作为办公场所,负责州范围内的业务、销售“三三”系公司产品,通过口口相传、微信、推介会、培训等方式,向社会宣传“三三”系公司的投资信息与政策,发展会员,并根据“三三”系公司制定的提成方式和规则获取提成。
至2018年5月,袁甲除直接代理恩施市的业务外,还先后发展了被告人邱某某、覃某某、袁乙、袁丙、秦某、向某某、袁丁等七人,成为州内各县市区代理,各区代理在各县市开展相同业务并获取提成。
2023年9月18日-2023年12月18日,袁甲、袁乙、袁丙分别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袁丁、向某某、覃某某、邱某某、秦某分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审计,自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案发,袁甲等8人累计非法吸收资金约4.42亿余元,亏损6591万余元,获提成46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甲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帮助“三三”系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所处地位、认罪悔罪等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若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则可能构成犯罪: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本案中,袁某等作为“三三”公司产品经营者,以保本且高额投资回报、充值奖励等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达4.42亿余元,导致社会公众遭受严重财产损失。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袁某等有期徒刑,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有力震慑。
该案判决之后,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向相关管理单位发送了司法意见,并对加强企业审核监督、加强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希望通过加强多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尽早地将风险排除在外。
同时,也提醒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一定要坚持自己的原则,做好自己的生意,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去做违法的事情。投资者应提高法律意识,提高防范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意识,共同营造全民防非、主动防非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