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收真退假 是否构成诈骗

延边刑事律师2年前 (2024-07-07)法治资讯368
法治日报记者 周宵鹏 通讯员 刘小宁 张闯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本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但现实中的一些“不良买…

法治日报记者 周宵鹏 通讯员 刘小宁 张闯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本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但现实中的一些“不良买家”却盯上“7天无理由退货”这一“商机”,利用“买真退假”的手段,骗取网购平台商家退款退货。近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这样一起网购退货诈骗案。

检察机关查明,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高某多次从某网购平台购买名牌化妆品。收到货物后,用事先从别处购买的同款假冒仿品进行调包,在“偷梁换柱”后利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申请退款退货,并将调包后的货物寄回,网购平台收到退货后自动退款。

2022年6月,涉案网购平台发现高某退回的一件知名品牌化妆品与其实际购买的产品不符。经调取高某的购买记录,发现其在该网购平台存在多次“货到即退”名牌化妆品的情况,且发现她退货的商品在二次销售后收到消费者的假货投诉,该平台所属某公司立即报警。

侦查机关查明,高某共在涉案网购平台退货了159件价值总计263876.2元的名牌化妆品。高某到案后供述,其利用商家“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将购买的真品换成自己低价买来的假货、次货,在不替换外包装的情况下寄回,调包后的真品则放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变卖牟利。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该平台所属某公司出具退货单据,提出高某共退货价值263876.2元的159件名牌化妆品,但因为疏于审核,已对退货的部分商品进行了二次销售,无法对退货商品作出价值鉴定和真伪鉴定。同时,高某提出,其收到的正品有部分是二次销售的商品,存在事先被拆包情况,自己并非“任意无理由退货”,但具体的商品数量和品种记不清楚了。

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被骗商品的用途及去向。经过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高某购买假货的记录和销售正品的记录,最终确定其将调包后的71件商品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在二手交易平台销售,价值共计133315.89元。高某退货的其他88件商品,因无法查实来源和出处,未认定为涉案诈骗金额,对此某公司和高某予以认可。

为充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永年区检察院全力为某公司追赃挽损,向高某及其家属积极宣讲法律政策和退赃的重要性,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

鉴于高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后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近日,永年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网购平台应完善交易流程警惕“退货”骗局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7天无理由退货’虽是网购平台和卖家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律义务,但消费者也应当诚实守信,依法承担完好退回商品的义务。”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7天无理由退货”不是“任意退货”,也不是“7天无理由消费”,不能恶意退货,更不能借机诈骗,损害商家利益,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

刑法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高某以非法占有他人“真品”财物为目的,虚构自己“7天不满意退货”的事实,隐瞒自己将“假货调包真货”再进行退货的真相,骗取他人价值13万余元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同时,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本案中,因商家在收到退货后疏于验收,竟然在高某的第159次退货后才发现被骗。高某在退货时没有更换商品的外包装,对商品的数量、批号、有效期信息没有更改,退货验收员只要扫描就可以入库,并没有对商品开展实质性的真假判断,导致高某多次实施以假换真调包操作成功。

为此,检察机关建议涉案网购平台所属某公司进一步完善退货流程,警惕“退货”骗局,对退回商品应及时做好验货工作,收到退货时要进行拆包验收,拍照或者拍摄视频保留证据,如有问题要及时举报或者报警。对存在的退货审核漏洞,要制定公平合理的退货规则,加大员工退货验收培训,对“恶意退货”的买家,采取禁购或者拉入黑名单等必要技术措施,留存证据,做好应诉准备。

督促企业堵塞退货漏洞的同时,由于快递站作为重要衔接方,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主动向快递站宣讲退货骗局案例,督促做好退货验收工作,确保买卖双方公开透明交易。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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